夫妻分居满两年,就一定能判离吗?
时间:2020-06-10 阅读:802
案情简介
甲某与乙某
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
同年12月登记结婚
婚后因沟通较少
感情出现裂痕而分居
2019年
原告甲某以双方感情不和
已分居三年为由
提起离婚诉讼
要求判决与被告乙某离婚。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事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已近二十年且育有一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性,希望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宽容、相互体谅,冷静处理矛盾分歧,共同维护好家庭和睦,守护好夫妻感情。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甲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释明
离婚的先决条件究竟有哪些?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法官提醒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较多当事人普遍存在一种误解:“夫妻双方分居两年即自动离婚”。这个误解主要产生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上,是否判决夫妻双方离婚,仍然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评判标准,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认定,并不是夫妻双方分居两年就一定会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