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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校老师替考被判刑!

时间:2021-05-10 阅读:1414


案情简介

鄢某系某职业技术学校老师,2020年8月,被告人雷某居间介绍被告人鄢某代替褚某(另案处理)参加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2020年8月30日9时许,鄢某在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荆州职业技术学院考点某考场代替褚某(另案处理)参加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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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雷某居间介绍被告人鄢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雷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被告人鄢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雷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考试是国家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维护考试公平,保持考场风清气正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本案中,鄢某与雷某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

“替考”是一种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弄虚作假的行为,属于一种社会不正之风,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影响到人才选拔的公正,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必须坚决杜绝和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