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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身份“谈恋爱” 骗取钱财被判刑

时间:2020-07-03 阅读:1015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至11月

尹某虚构“王芳”身份

并以“王芳”表姐自居

后借“王芳”之名

与他人通过“微信”谈恋爱

编造各种理由骗取他人财物

2018 年8 月中旬

尹某受王某(化名)之托

为王某之子介绍其

表妹“王芳”做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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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用自己使用的微信

以“王芳”的名义

与王某之子微信恋爱

编造自己奶奶得了癌症

骗取王某之子微信转账

共计26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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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行骗之事败露

向王某立下26000元的借条

后陆续还款9900元

2018年10月底

尹某向李某(化名)推荐

其表妹与李某之子谈恋爱

尹某以无钱交物业管理费

奶奶生病住院等为借口

骗取李某之子微信转款

共计8040元

尹某行骗之事败露

向李某还款2000元

2019年4月9日

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12月26日

检察机关

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

向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已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处罚原则]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官提醒



当下,各类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的诈骗陷阱让人防不胜防。网络在拉近人们之间距离的同时,也会模糊一个人的真实性。本案中,两名男子均忽视了“王芳”的真实性,轻信对方的花言巧语,导致微信转款上当受骗。对待网上交友以及恋爱,应保持清醒头脑,尤其是对网友提出的金钱要求,更需保持警惕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同时,也警告那些以恋爱为名骗取钱财的诈骗分子,不要心存侥幸,任何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终会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