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法院首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
时间:2019-02-02 阅读:609
1月31日下午15时,荆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审法官李江龙,首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公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并当庭宣判、送达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陈某表示认罪认罚、服判不上诉。
2018年11月21日15时许,陈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潜江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陈某的酒精含量为133㎎/100ml、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3㎎/100ml。2019年1月28日,荆州区检察院以陈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此案后,严格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迅速开展核实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并征求其意见等工作,决定采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此案。由于庭前准备充分,该案从收案、立案受理、送达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指定辩护人、开庭到当庭宣判、送达判决书,共用时不足4个工作日,其中庭审仅用时10分钟。
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不仅坚持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且也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精神,收到了审判提速、被告人服判率高、社会反响好的多赢效果。此案的快速审结,标志着荆州区法院贯彻落实刑事速裁程序的全面推行。
法官说法:
刑事速裁程序是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种一审程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