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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虚构36万元债务,两男子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刑

时间:2021-07-27 阅读:7874

 

案情简介

2016年初,被告人韩某、王某为了向某区政府索要某厂(已破产)拖欠韩某的工程款,遂捏造韩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伪造金额为36.275万元的欠条(债权人是王某),向法院提起以王某为原告、韩某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法院于同年6月对此案进行调解,并作出(2016)鄂×××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韩某申请再审,该案后经再审、二审,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2021年1月被告人韩某、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21年4月23日,检察机关向荆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韩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韩某、王某相互串通实施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均表现积极,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辩解欠条上载明的欠款系韩某应支付的代理费,无相应证据证实,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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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不仅是对社会诚信的损害,更是对司法公信的践踏。本案中,韩某与王某合谋虚构36万元债务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惩处。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钻起法律的“空子”,到头来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在此提醒大家,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诉讼中切勿“任性妄为”,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理性合法的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