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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小伙系盗窃累犯,屡教不改再次锒铛入狱

时间:2017-09-20 阅读:761


近日,荆州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了解,这位90后小伙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9日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18日又以盗窃罪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1日晚,被告人杨某、向某某(另案处理)到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7组61号,用撬棍将防盗网撬开后进入被害人周某家中,窃得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铂金手链、一枚铂金戒指。尔后,由向某某廉价销赃,获赃款3140元。杨某分得1570元,所获赃款已挥霍。同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来到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安村1组428号,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剪开一楼的防盗网后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未窃得财物。随后,其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二楼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窃得现金7800元及一条女士黄金项链、一条男士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个金镶玉吊坠、两个铂金首饰。尔后,廉价销赃,获赃款11000元。所获赃款已挥霍。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3550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应予处罚。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荆州区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