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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男子被判刑!

时间:2023-08-28 阅读:17222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谭某串通境外人员“霞姐”(身份未核实)组织夏某等4人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同年12月,谭某串通境外人员“霞姐”组织聂某等5人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谭某合计从中获利3240元。2022年1月,被告人谭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过程中,谭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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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谭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处罚。根据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谭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谭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32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采用非法手段出境危害严重,首先是危害了我国和入境国的法律法规,其次是个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严重的甚至连基本的人身安全也无法保障,再者是一旦被当地的警方和移民部门发现,将面临刑事拘留、高额罚款,强制遣送出境等处罚,最后是给政府的解救和接洽工作带来许多的额外困难。

在此提醒有出国需求的广大群众,在入境前要充分了解所前往的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风土人情、民俗宗教,不能做与签证不相符的事情,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须知未取得合法的入关证件,偷偷出入其他国边境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切莫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