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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19-12-12 阅读: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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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上午,荆州区人民法院由综合审判庭庭长张琼花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首次启用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庭审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荆州区李埠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第三人荆州市知青农场参加诉讼。荆州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远重,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路明,区政府副区长焦冉、郭熙胜,区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主任宋国,各镇、办、管理区和区属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共50余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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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人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诉称,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荆州区李埠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经审查依法作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决定。经调查查明,荆州市知青家庭农场位于长江荆江段龙洲垸蓄滞洪区内的荆州区李埠镇沿江村,于2013年9月26日成立。2013年7月26日,荆州市荆州区李埠镇沿江村村民委员会与湖北省荆州市创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本村六组集体农用地197.3亩(实际承包面积182.3亩)土地承包给该公司经营。合同约定:湖北省荆州市创通实业有限公司享有自主经营承包地块的权利,未经村、镇两级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性质。承包期限10年,每亩每年承包费180元,承包总额共计328140元。在承包期间,该公司及其子公司“荆州市知青家庭农场”未经批准擅自在承包的地块上从事建设活动,包括修建了一栋面积约964平方米的餐厅、约757.56平方米的接待用房以及赛车场、跑马场等旅游娱乐设施,违反了土地承包合同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约定,改变了土地用途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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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荆州区李埠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之后,荆州区李埠镇人民政府作出检察回复,截止起诉前,荆州市知青家庭农场原757.56平方米的接待用房已拆除,原赛车场、跑马场等已恢复了农用地功能,但李埠镇人民政府未对荆州市知青家庭农场未经批准在长江蓄洪区内修建餐厅的行为予以监管,属于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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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埠镇人民政府负有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责。荆州市知青家庭农场未经审批在集体土地上违建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农场地处长江荆江段龙洲垸蓄滞洪区,未经审批而建设餐厅,对长江防汛安全造成威胁。李埠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的状态。遂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李埠镇人民政府继续对位于李埠镇沿江村的荆州市知青家庭农场违法建筑物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荆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公开举证、质证、认证,还原事实真相,用事实说话。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