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是家务事,故意伤妻被判刑
时间:2020-11-06 阅读:1088
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丈夫殴打妻子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自己家中,因妻子被害人丁某提出与其离婚,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吴某某用拳、脚、玻璃杯、茶杯、木椅、木凳等物件对被害人丁某的头部、手臂、腰部、腿部等部位进行殴打。经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为三处轻伤二级、六处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未赔偿被害人丁某的损失,也未得到对方的谅解。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吴某某应予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丁某医疗费11507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40元、护理费16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7200元、鉴定费800元,共计人民币25447元。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当今社会,家庭暴力已经不再是“家庭事务”,施暴者不能有侥幸心理,即使是一次家暴行为都有可能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遇到家暴,不要容忍和放任,也不要让不良情绪积攒心中,以暴制暴,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及时就医验伤,告知亲朋好友,留下证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