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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联合办案,实质性化解一起婚姻登记纠纷

时间:2024-04-25 阅读:5102

    近日,荆州区法院向荆州区民政局发出3号司法建议书,建议撤销蒋某与贺某的错误婚姻登记,这是荆州区法院和荆州区检察院联合办理案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一个缩影。

1992年3月,原告蒋某甲与刘某某在潜江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一直生活至今。因结婚证遗失,原告蒋某甲和刘某某于2024年2月前往潜江市民政局欲补办结婚证,却被工作人员告知1987年3月蒋某甲与贺某在荆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1995年2月蒋某甲与贺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蒋某甲经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和询问姐姐蒋某乙才得知,1987年3月,姐姐蒋某乙冒用原告蒋某甲的身份信息与贺某办理了结婚登记。1995年2月,蒋某乙因与贺某感情不合,再次冒用原告蒋某甲的身份信息与贺某办理离婚登记。原告蒋某甲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撤销被告荆州区民政局于1987年3月办理的蒋某甲与贺某的结婚登记和1995年2月蒋某甲与贺某的离婚登记。

荆州区法院接受本案诉讼材料后,综合审判庭庭长刘钢依法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原告蒋某甲、被告荆州市荆州区民政局、第三人蒋某乙、第三人贺某均到庭参加,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经各方举证质证及陈述,一致确认如下事实:第三人蒋某乙冒用原告蒋某甲的名义,与第三人贺某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存在当事人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问题

虽然,本案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但是,为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纠纷,荆州区法院、荆州区检察院在与荆州区民政局协商沟通后,由荆州区法院向荆州区民政局发出了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一起多年前的错误婚姻登记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