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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诉前解工作机制

时间:2024-07-16 阅读:3167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诉前解工作机制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设立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室

依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高法【2024】22号”《关于在地方矛盾纠纷调处机构推动设立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室的通知》要求,在荆州区委和区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综治中心(矛调中心)平台优势,在综治中心(矛调中心)设立荆州区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室,主要负责行政争议的诉前实质性化解工作。

三、行政争议诉前调解范围

    (一)行政处罚中以罚款为主的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政纠纷。

    (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协议、行政给付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行政纠纷。

    (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

    (四)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类行政纠纷。

    (五)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的相关民事争议纠纷。

    (六)其他适宜调解的行政纠纷,当事人自愿调解的。

四、工作程序

(一)对诉至荆州区法院的行政争议案件,由荆州区法院立案庭引导、委派至荆州区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室,由荆州区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室安排相关人员负责调解工作。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二)荆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人员一般不直接参与立案前调解,主要通过调解指导、联席会商、审理示范、典型案例指引等方式提供专业保障,对调解机构和工作人员予以专业指导,联合调解力量就地化解矛盾。

(三)对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荆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荆州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

(四)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选择行政诉讼的,荆州区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五、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自愿性原则。调解必须基于双方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被强迫达成和解。

六、调解的效力

    调解协议一旦被法院确认生效,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中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