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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法院发出首份《自觉履行证明书》

时间:2023-08-10 阅读:19776


 

为激励履行义务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让“失信受罚”和“守信获益”成为社会共识,用法治力量引导社会诚信风尚。近日,荆州区法院发出首份《自觉履行证明书》,助力企业信用修复。

2020年,荆州区法院弥市法庭受理原告龙某与被告吴某、荆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承办法官彭刚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8月初,荆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联系到本案的承办法官彭刚,表示本以为按照调解书履行完毕后就不会有任何问题,不承想在办理贷款时因该公司有涉诉情形,影响其征信,贷款无法审批发放。承办法官彭刚迅速联系案件的原告龙某核实调解书履行情况,原告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核实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确已按调解书确定的时间节点履行完毕后,向荆州区法院申请出具结案证明。

考虑到企业的正常健康发展,承办法官彭刚立即采用出具《自觉履行证明书》的举措,将案涉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告荆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全部履行完毕等内容明确写入证明书中,对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给予证明 ,帮助其修复社会信用和社会评价。据悉,荆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贷款申请已顺利进入审批程序。

《自觉履行证明书》是荆州区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正向激励的方式促进个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给予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信用重生”的探索与创新,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辖区内营商环境,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下一步,荆州区法院将继续拓展司法领域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深度和广度,将信用理念、信用手段与司法运行各个环节有机融合,塑造风清气正、守法诚信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