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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资质需担责 法院调解护民企

时间:2021-09-10 阅读:13113


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既及时维护了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又有效保障了被告企业免受损失,实现了办案效果与服务企业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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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李某借用荆州某建筑劳务公司的资质,承接了浠水县某劳务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李某以荆州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名义与武汉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了《建筑设备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向武汉某建筑劳务公司租用建筑周转材料,并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向武汉某建筑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支付租金25万元。租赁期届满后,李某返还了部分材料,尚有钢管、扣件等材料未予返还。截止2021年4月1日,李某尚欠133063元租金未付,并产生了洗油费2363元、运力及力资费31190元。之后,武汉某建筑劳务公司将李某和荆州某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主审法官杨玲第一时间为该案贴上“绿标签”,主动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了解到发料人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收料人为被告李某,两家公司实际上没有发生任何经济往来。在庭前调解时,两家公司分歧很大,原告公司坚持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责任,而被告公司声称只是向李某出借了资质及印章,对租赁合同一事并不知情。

“如果简单一判了之,被告公司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对疫情过后本来就经营困难的公司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面对原告公司高达97万元的索赔数额,杨玲决定从被告李某着手,再一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没想到,李某却玩起了“失踪”,杨玲想尽办法找到了李某。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在一本本经济账、“法律账”面前,李某表示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并达成了“由被告李某支付租金、洗油费、运费、力资费及违约金共计216600元,并于2021年9月30日前返还其余租赁材料”的调解协议。

“感谢法院和法官的不懈努力,使我的企业避免了损失。”在原告武汉某建筑劳务公司领到李某支付的款项时,被告荆州某建筑劳务公司也向法院表达了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