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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非自愿,签字需谨慎!

时间:2020-06-23 阅读:700

案情简介

2018年

甲某与乙某协议入股开店

并向乙某缴纳入股资金

因门店未开办

甲某要求乙某

退还入股资金2.98万元

同年12月

双方签订退款协议

乙某同意分两次退还

丙某和丁某

在退款协议担保人处签名捺印

乙、丙、丁

未按约退还甲某资金

甲某遂将丙某诉至法院

要求判令丙某承担保证责任

向原告清偿股本金2.98万元

并支付资金占用费46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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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甲某与乙某及丙某、丁某签订的《退款协议》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和指印,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丙某虽以自己在保证人处签名并非出于自愿进行抗辩,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协议保证人处签名的法律后果,故对丙某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甲某与乙某、丙某及案外人丁某签订的《退款协议》合法、有效,丙某、丁某作为保证人在《退款协议》上签名,与原告之间形成了保证合同关系,在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情况下,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甲某向丙某主张权利,丙某应当履行保证义务,退还甲某股金,并赔偿其未按约定时间退款给甲某造成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丙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乙某追偿。

判决结果

由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某支付应退还的股金29800元,并赔偿甲某从2019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的利息损失24.60元和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9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未提交新证据。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丙某在一、二审阶段均未按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退款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其主张不能成立,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我国民法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借贷、担保、买卖等各项经济活动中,经常会出现需要本人签名或捺印的情形,此时,各方当事人均应对与之相关的信息进行谨慎核对,切忌抱着无所谓,或者帮朋友签个字而已没关系的态度随意签字捺印,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给自身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民事诉讼活动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丙某以自己在保证人处签名并非出于自愿进行抗辩,则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若不能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丙某应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且民事诉讼中,对合同可撤销及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并非当事人陈述的所有情形都符合可撤销或无效的条件。因此,本着对自身负责的态度,从事担保等风险活动应谨慎,虽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无疑会增加自身的诉讼负担,且债务人有无能力清偿仍为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