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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域下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 治理路径探析

时间:2021-07-06 阅读:10388



摘要: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十九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人民法庭根植基层、贴近群众、了解民情,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成员,在乡村振兴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以乡村振兴战略为背景,通过分析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必要性、面临的困境、困境的成因,探索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的路径,提出人民法庭立足本职与延伸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助力打造法治乡村。

 

关键词:乡村振兴   人民法庭   基层社会治理   路径

 

一、时代因由: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必要性

(一)乡村振兴战略所需

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创造性构想,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乡村振兴是乡村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变迁过程,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全面推进过程”[②],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必然要加强基层社会治理,而其着力点就是要加强自治、法治、德治建设。随着乡村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不断增加,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也将越来越重要。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是法治功能体现最明显的机构,是提供司法服务的前沿阵地,是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窗口,更是促进乡村“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重要成员,所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庭通过发挥职能与延伸职能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必不可少、势在必行。

(二)乡土社会结构所适

中国社会学、人类学的奠基人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了“差序格局”一概念,并逐渐被理解为描述中国乡土社会关系的经典论述。在法学、政治学等领域,这一概念开始与基层社会治理紧密联系起来,特别是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之后,不少研究都从中国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概念入手,提出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模式,面对乡村振兴战略,“差序格局”的确是一个较好的切入口,在一定程度上呼应了“枫桥经验”中的“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这一理念。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不断地发展,乡村社会形态逐步发生变化,曾经突出血缘、宗法对整个乡村纠纷解决的重要作用发生了改变,乡村正在从一个不流动、稳固的社会转化为日益流动的社会,传统乡村“熟人社会”已经在逐步瓦解,费孝通也就此表示过,“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尽管一种生活的方法在过去是怎样有效,如果环境一改变,谁也不能再依着老法子去应付新的问题了。所应付的问题如果要由团体合作的时候,就得大家接受个同意的办法,要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应付共同问题,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各个人了。这其实就是法律,也就是所谓‘法治’”[③],正是在快速变迁中,更多的乡民倾向于借助司法解决纠纷,而具有审判功能的人民法庭便成为乡土社会结果变迁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三)人民群众利益所在

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法庭是将群众路线运用于司法实践的产物,履行好人民法庭的职责是解决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更加强烈,更多地追求实质正义,人民法庭处在司法为民的最前沿,直接面向乡村、面对群众,是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线,发挥好人民法庭的作用,可以进一步满足乡民对公共安全、权利救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随着乡民对多元解纷的需求日渐突出,新时代人民法庭不在是面对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时,简单地作出判决的司法单位,而是处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衔接机制的重要环节,是调节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的中枢,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可以协助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做到小事不出门,大事不出村,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筑牢防线。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正是保证人民群众利益,让人民群众在矛盾纠纷得到有效解决的前提下不断提升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的重要途径。

二、现状梳理: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之困

(一)基层矛盾纠纷数量较多

2014年——2020年,全国人民法庭共收案2517万余件,结案2410万余件,占同期全国基层法院收结案量四分之一。以中部地区某中心城区——J区人民法院为例,2014年-2020年,共收案18395件,结案18403件(审结案件具有连续性,故结案数据中含有2014年之前已收案而未结案件),4个中心人民法庭共收案7453件,结案7491件(审结案件具有连续性,故结案数据中含有2014年之前已收案而未结案件),4个中心人民法庭收案数量占全院收案数量40.5%,结案数量占全院结案数量40.7%。通过2014年-2020年,全国人民法庭收结案占全国基层法院收结案的比例,以及J区人民法院4个中心人民法庭占全院收结案的比例可看出,人民法庭在基层法院中面临的矛盾纠纷数量较多,人民法庭所承担的办案任务较重。

(二)基层矛盾纠纷类型特殊

费孝通先生所言的“乡土社会”是对中国社会的概括与总结,虽说乡土社会逐步在朝着现代化社会发展,面临着瓦解的趋势,但深根其中的乡土社会文化却依然鲜明存在,这也决定了在这一特殊时期,人民法庭所面临的矛盾纠纷具有特殊性。以J区人民法院为例,自2014年以来,人民法庭所承办的案件中,家庭纠纷案件为2491件,民间借贷案件为2052件,交通事故案件630件,合同纠纷案件1242件,而4类纠纷的总数占人民法庭结案总数的86%,从这一组数据可以看出,乡村矛盾纠纷类型重合度较高。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乡村矛盾也逐步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2018年以来,受理的劳务争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保险纠纷等案件数量逐步增多,在人民法庭收结案中所占比例逐年增加,总体来看,现今人民法庭所面临的矛盾纠纷类型具有类型化特征,同时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民法庭所需处理的矛盾纠纷不断多元化,这对人民法庭队伍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基层矛盾综合治理乏力

近代社会以来,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乡村依赖乡贤、宗教来处理矛盾的情况越来越少,国家政治性权力不断在乡村渗透,国家政策的力量对乡村的经济与生活产生普遍影响,政府管理乡村事务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乡民的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以前遇到矛盾纠纷之时,乡民往往采取村民内部解决的方式,而现今遇到矛盾纠纷,群众更愿意在国家单位、基层政权组织寻求解决方法,党委政府、司法局、人民法庭、调解组织成为选择较多的对象。乡民寻求解决纠纷的渠道固定化且多元化,且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处理的矛盾纠纷严重程度与复杂程度不同,理论上来讲有利于乡村社会治理,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如J区人民法院M法庭所审理的不少案件中,往往都寻求过党委政府、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的帮助,但最终还是落脚到人民法庭,通过判决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因为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各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处理的往往是同一层面的问题,这些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构成了一种竞争关系,会给乡民的选择带来困难,同时也变相加重了各基层单位的负担,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便是乡村基层矛盾纠纷综合治理乏力,各基层单位之间并没有形成有序的综合治理体系,人民法庭往往成为诸多疑难案件的解决之处。

(四)案件判决遭部分民众质疑

自开展普法教育以来,农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法治意识却依然薄弱。人民法庭处于司法为民的最前沿,审理的案件大多都是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是不少乡民却不理解人民法庭的判决,从而经常会出现部分乡民不认可人民法庭的判决,认为判决结果存在偏颇的情况。以J区人民法院C人民法庭所承办的一件案件为例,丁某将房子和6亩责任田卖给袁某,同时一并交付给袁某的还有一口堰塘,后将该堰塘填平,因他人鱼塘清淤,将泥土填进该堰塘,形成2亩农田,该农田在2016年之前尚未进行登记,属于集体所有。袁某一直在外务工,该农田实际由向某耕种。进行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将该农田发包给向某,向某已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袁某亦未申请承包案涉土地。袁某回村后将该农田开挖用于养殖龙虾,向某为此将袁某诉至法院,后C法庭判决由袁某向向某返还侵占的2亩农田,并恢复到农田耕种状态。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袁某一直未履行返还农田义务,在与其沟通的过程,他始终认为判决存在错误,还质疑法庭执法办案的公正性,虽说最终在乡镇各部门的联合调解下,袁某返还了农田,但却历时三年,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乡民对于人民法庭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认可。在J区人民法院,还存在部分信访户,其中一部分便是对于法院判决不满而产生。

三、   抽丝剥茧: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困因

(一)人民法庭职能定位所限

建国以来,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建国初期,人民法庭直接受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当时其性质是审理特别案件的临时特别法庭,改革开放年代,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是审理民事(含经济)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自90年代至今,人民法庭的职能是审理民事(经济)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执行本庭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在新时代背景下,人民法庭始终坚持“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核心职能,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乡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人民法庭作为审判基层单位,承担着大量的矛盾纠纷案件的审判和调解,虽然人民法庭承担着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任务,但是由于案件逐步增多的现状,人民法庭大多只能凭借审理案件的单一方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积极协调配合辖区党委政府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时间精力有限,即使能够主动参与到党委政府开展的基层社会治理中,会使不少乡民对人民法庭与党委政府的关系不清楚明了,为人民法庭审理基层社会案件时带来质疑。

(二)多部门联动机制衔接不畅

新时代提倡多部门联动基层社会治理,但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多部门联动机制还处于摸索发展阶段,制度设计不够系统化,在许多地区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机制不畅、落实不够等现象。虽然不少学者持有“以人民法庭为中心建立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但纵观现实,基层社会治理侧重以党委政府主导为主,且并未形成严密、完整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各部门对信息的共享不及时,人民法庭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一员,与当地的司法、综治、人民调解委员会、党委政府的沟通还存在衔接不畅的情况,而且还存在一种客观情况,一个法庭分管几个镇(乡)的案件,便更无暇与各乡镇行政单位进行沟通衔接。因在乡村还未形成统一有效的制度与设计,人民法庭在与各部门联动中还存在协同作战缺乏的情况,虽然不少人民法庭都在不断探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多种方式,如J区人民法院推行“三化三调”工作机制,G区人民法院创建“无讼”社区,虽然均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从创建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方面而言,这些措施还远未达到乡村振兴中所需的基层社会治理大体系大格局。由于人民法庭具有中立性与被动性,不能主动介入矛盾纠纷的实质审理环节,所以在处理基层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不少人民法庭在与各行政单位衔接交流时存在不知如何处理介入界限的问题。

(三)民众法律知识欠缺

随着中国社会不断发展,可鲜明感受到乡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发展,但纵观乡民的法律知识,增长的速度远未与维权意识协同推进。中国传统文化中,崇尚“和谐”,讲求“仁爱”,整个社会关系都向“家庭化”发展,但这些思想过度泛滥,势必会造成情理不分,徇私枉法,现今中国乡村还存在着根据自身经验判断是非、法律知识不足的现象,出现这种情况也有其特定原因:一是受乡村经济发展影响,乡民所生活的社会市场经济化程度不高,甚至还存在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现象,而法治是以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治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相关,而与自然经济、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无缘”[④]。从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发展受限,乡民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不足,因而对于现代法律知识处于匮乏状态。二是乡民受文化程度所限,布莱克在其《法律的运作行为》一书中,把法律与文化的关系概括为这样一个公式:“法的变化与文化成正比。文化越丰富,法治越发达;文化越贫瘠,法治越匮乏。”[⑤]乡村现今空巢化现象较为严重,虽然中国公民的文化教育程度上得到了极大地提高,但乡村文化现今处于一定程度的断层,现今留置在乡村的乡民的文化程度并不高,在他们的观念中,更强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思想,平等观念淡薄,法律知识仍然较欠缺,法治意识仍然较淡薄。

四)法律法规与村规民约存在不兼容

村规民约带有地方性色彩,一般是从本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本村风土人情、村民文化水平、经济状况、交通地理资源等自然条件。”[⑥]指导着乡民的生产生活,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手段,承担着解决村民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日常秩序的职能,对于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有着重大意义。虽然现今我国法律法规已经明确村规民约要合乎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村规民约与法律不兼容的现象,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在解决纠纷时,通常采用“私了”的方式,主要体现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如出现交通事故时,村委会按照村规民约进行调解,排除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乡民对于法院的民事判决拒不执行,如在广大乡村仍然存在“外嫁女”不得继承原生家庭财产的观念,而这一传统观念便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而且并非基于法律法规和现代规则产生的,它是发端于一村的传统价值、主观偏好、历史文化,所以想要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容,并不能一蹴而就,而需要具体措施与时间来使得两者相互包容,共同促进乡村治理体系不断完善。

四、   理想图景: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路径

(一)人民法庭树立新时代司法理念

新时代,新要求,新理念,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这一目标下,人民法庭应当充分理解“自治、法治、德治”的内涵,把握人民法庭的独特性,做好以审判职能为基础,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在新时代要做好这一工作,必须要树立以下三种司法理念。

公平正义。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单位,其基本职能是审判,所以人民法庭肩负着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乡村,人民法庭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减压阀”,对于乡民来说,人民法庭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人民法庭必须大力加强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与水平,更好地维护乡村社会公平与正义。

以民为本。听万民言排万民怨以万民为本心系万民,吃百姓饭穿百姓衣为百姓办事我是百姓”这副对联挂在重庆某人民法庭中,深刻道出了新时代人民法庭的宗旨。正如上文所分析,新时代乡村发生了变化,乡民对于司法的需求增加,必然要求司法供给随之增多,人民法庭应主动适应乡村发展和纠纷形态的新变化,在审判工作中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既做到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又兼顾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同,实现法理情的融通。不仅止步于案结,更要做到事了人和,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更强。

天下大同。中国正朝着实现共产主义不断向前,朝着强起来的目标不断前行,朝着“天下大同”的目标不断奋进。而要实现这一愿景,就必须保证社会治理有效、和谐稳定。而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乡村发展最不充分,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治理成效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加强乡村振兴,加强乡村社会治理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人民法庭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积极主动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中,自觉地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自身的重要任务,以自身力量不断促进乡村振兴,让乡风文明、治理有效,让乡村发展朝着共产主义、“天下大同”的方向发展一小步,使整个中国社会向共产主义、“天下大同”迈进一大步。

(二)厘清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界限

上世纪90年代至今,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一直在不断发展完善。1999年《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人民法庭的职能进行了规范,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再次进行了规范,这段时期,人民法庭职能主要是审理民事(经济)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执行本庭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2014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人民法庭如何“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作出了新部署。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提出法治乡村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单位,要自觉承担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之路的责任。经过多年的实践与理论发展,人民法庭现今的职能定位可用两句话概之:立足审判职能,服务发展大局。即人民法庭既处在司法为民的最前沿,也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公平正义,也要延伸职能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成为人民法庭的一项重要任务,但也需要明确,人民法庭的本职工作是审判,社会治理职能应是以人民法庭审判职能为基础。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一定要防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职能异化,其关键便是要注意司法权和行政权两种不同性质权利的区别。人民法庭要严格谨慎使用司法权,要明确人民法庭与其他行政单位的区别,严禁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严格把握诉前调解与庭审阶段调解的区别,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在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中,人民法庭与当地党委政府在社会治理层面上是互相支持、相互补充的,特别要明确人民法庭不能直接干涉当地党委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简言之,人民法庭一定要严格区分审判职能与行政部门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厘清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界限。

(三)创新方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与司法改革大潮的到来,人民法庭应该主动顺应时势,创新方式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助力法治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法者,定分止争也。”人民法庭要不断提升审判质效,而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加强人民法庭的标准化建设。与时俱进,加强智慧法庭建设。创新诉讼服务体系,全面推行自助立案服务,深化案件“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加快推进网上立案,实现就近能立、多点可立、少跑快立。认真贯彻诉讼服务与多元解纷相结合的思路,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因案制宜,注重案件繁简分流。立案时对案件进行初筛,力争随立随调,调解不成及时进入简易程序,缩短办案周期,做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司法为民,不断做好群众工作。乡村的矛盾纠纷化解,不仅需要法律,更需要情理。人民法庭不仅要在乡村实施法律,还要认真学习“枫桥经验”,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践行群众路线。方便高效,加强巡回审判,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让群众“零距离”旁听庭审,现场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现场为民普法,既增强司法透明度,又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以现实且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例为引,为群众上一堂法治课,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教育引领作用。息诉止纷,做好案件回访。对家事纠纷、合同纠纷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坚持做到判后答疑。追踪了解矛盾的化解情况,对当事人及时进行情绪疏导、法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提升乡民对司法的信任度。

与当地党委政府良性互动。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在行使司法权时应独立于政府存在,但作为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一员,人民法庭不可孤立存在于乡镇中,而是与当地党委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人民法庭与党委政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目标上是相同的,人民法庭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与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与人民调解组织、派出所、司法所、村委等部门加强衔接合作,建立定期交流机制,信息共享,有效提升工作效率。针对当地极易出现的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防范风险提示。司法活动具有天然的滞后性,人民法庭通过对乡村类案的处理,可以掌握一定时期某一区域内的纠纷类型,对矛盾纠纷的发生进行深入研究,据此向党委政府提出从根源解决矛盾纠纷的前瞻性建议,将矛盾化解在萌芽时期。积极完成自身法定职责,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通过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成效,加强对乡村自治的法律业务指导,引导和指导乡村组织行为,充分发挥乡村干部、乡村律师、人民调解员等多种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推动乡村普法宣传教育。人民法庭要以乡村群众容易接受的宣传形式,采取法律讲座、公开庭审、发放法律宣传手册、模拟法庭普法、在村(居)委会宣传栏张贴典型案例等方式,让村民以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开展法律宣传,让群众能够感受到法律的严格和温度,让民众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风尚,助推法治乡村的建设。在宣传内容上,人民法庭要结合地域、结合乡村发展实际情况,将法律宣传同村民的生产生活有机融合,比如,可以结合《民法典》向乡民普及民间借贷、家事纠纷、物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同时注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递。除了日常法律宣传之外,人民法庭还要注重对乡民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宣传引导,引导他们甄别和选择正确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向乡民宣传一些矛盾纠纷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党委政府等多种方式解决,既节省自身人力财力物力,也能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法治乡村的助力,而法治乡村的建设离不开人民法庭的参与。乡村社会不断变化,社会利益诉求也不断呈现复杂之势,根植于基层的人民法庭,在处理矛盾纠纷上不仅要能够在程序和结果上合乎法律,更应该着眼中国社会发展全局,基于乡村发展中的特点,融德于法,寓教于审,达到定分止争,促进乡村社会和谐的效果。同时,人民法庭应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基础上,发挥职业特点,主动融入乡村治理大局中,积极延伸司法职能,推动构建多元联动的治理模式,不断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以实现“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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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