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法院审结拒执罪案件 “老赖”领刑一年半
时间:2018-09-21 阅读:1160
9月19日下午,荆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是荆州区人民法院自开展“利剑行动”以来,强力打击“老赖”的又一重拳。
2009年11月至2010年8月,杨某在担任荆州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向湖北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购买机械设备后,下欠货款173万元经多次协商无果。2012年5月,B公司将A公司诉至荆州区人民法院,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调解协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之后,A公司仅付35万元。
2013年4月,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双方达成分期还款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约定杨某对裁定查封的11台机械设备负有保管义务,并向法院作出了书面保证。2014年3月,A公司仅付8万元后再次违约,同年9月,杨某将4台机械设备交还B公司抵偿部分欠款,其余7台机械设备下落不明。不久,杨某不知去向。2017年9月27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查明7台机械设备中,杨某擅自交给工人廉价变卖2台、擅自交给他人使用3台、不知下落2台。
2018年5月24日,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杨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擅自转移、转让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担保所查封的财产,致使人民法院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寄语: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杨某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之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荆州区人民法院警醒未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打消侥幸心理,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
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荆州区人民法院将综合运用电视、网络、人流密集场所等曝光其名单及照片,并通过执行联动机制与公安、检察等部门联手,穷尽一切措施,对“老赖”严惩不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塑社会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