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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科技公司”旗号,非法从事苹果APP签名被判刑

时间:2021-09-28 阅读:15532

案情介绍

2019年9月,丁某某建立网站api.6ios.cn(以下简称6ios)开始从事苹果手机APP签名,签名后的APP可不经苹果商城而被苹果手机下载使用。2020年6月,丁某某、胡某某、周某某、黄某成立A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网站www、520feiyu.com(以下简称A公司),该网站依托6ios进行苹果手机APP签名,同时独立提供分发、封装服务。在此过程中,丁某某等人事先不对客户的APP进行审核,直到2020年8月,公安机关告知该平台服务的APP涉嫌诈骗犯罪,丁某某等人才开始不定期审核已签名的APP,但审查后即使发现了有违法犯罪APP,他们仍然继续从事此项业务。截止2021年5月,6ios签名日志80094条,违法销售数额330万余元,涉及6397个APP,其中“澳门巴黎人”等具备赌博功能,“天豪娱乐城”等111款APP被他人用于诈骗等犯罪。A公司签名日志4302条,违法销售数额143万余元,涉及1433个APP,其中“红石娱乐”具备赌博功能,“中润资本”等60款APP被他人用于诈骗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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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系丁某某6ios的下级代理,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曾某某明知有大量违法犯罪APP仍然帮助他人上传229个APP,非法获利6万元。

全某某、徐某某系APP手机签名中间商,通过聊天工具寻找需要做苹果手机签名的客户,然后通过曾某某或他人进行签名,赚取差价。期间,全某某、徐某某明知有大量违法犯罪APP仍然帮助数百个APP完成签名,分别非法获利7.196万元和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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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法院审理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胡某某、周某某、黄某、曾某某、全某某、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丁某某、胡某某、周某某、黄某、曾某某、全某某、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10万元至5000元不等。同时,对7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因苹果对APP上架有着严格的审核制度,导致很多APP无法上架AppStore,而使用苹果签名,APP则可无需经过苹果官方的审核即可随时签名分发安装使用,为此,产生了“苹果签”服务产业链。本案中,被告人明知部分APP可能用于赌博、色情等违法犯罪行为,仍然提供“超级签”,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年来,公安部门加大了打击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的力度,“苹果签”服务也逐步进入警方的视野。若“苹果签”服务提供者明知该APP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未尽到审核义务,则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苹果签名服务商必须合法合规运营,切不可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