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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4企精心审 企业致谢送锦旗

时间:2023-06-13 阅读:28586


6月8日,某花卉盆景公司将一面印有“带病工作  秉公执法”的锦旗送到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刘钢法官手中,对法官在处理其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某建设公司、某绿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带病坚持工作的敬业精神和公正司法的服务理念表示由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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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发包方某建设公司与承包方某绿化公司签订一份《某工程突击施工合同》,采购方某绿化公司与供货方某花卉盆景公司签订《采购协议》,约定从其采购了3株对节白蜡盆景和5块景观石,徐某代表某建设公司向其出具一张《收据》,上面显示货款金额30万元,后某花卉盆景公司催讨货款时,某建设公司将一份盖有某投资公司项目部印章、有某投资公司和某建设公司主管负责人签字的表格向其出示,并称该笔货款一直在走公司付款流程。后某建设公司通过某绿化公司向花卉盆景公司支付了13万元,但后续货款一直未付清,某花卉盆景公司遂诉至荆州区法院,要求判令某投资公司、某建设公司、某绿化公司、三被告共同偿还应付给原告的货款17万元,判令三被告赔偿因拖欠货款而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刘钢认真审核案卷材料,调查取证,及时厘清案件脉络。庭审中,承办法官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就案件双方举证质证及陈述进行细致分析,经庭审认定,案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总价值确定为264770.64元,尚欠某花卉盆景公司货款134770.64元。对双方争议的案涉标的物货款支付责任主体的问题,经过庭审与查证,卖方为某花卉盆景公司,买方为被告某建设公司,为案涉标的物货款的支付责任主体。针对原告诉求的利息损失,因案涉标的物的买卖关系因第三人徐某的职务接收行为而事实成立,但第三人徐某无权确定案涉买卖标的物的价格,所以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支付花卉盆景公司尚欠货款134770.64元。一审判决后,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过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事关优化营商环境,一刻也不容马虎与懈怠。承办法官刘钢在受理该案期间,正值新冠疫情高发期,但是为了尽快审结案涉4企的案件,克服身体不适坚持办理案件,按时排期开庭,庭审中,虽然咳嗽不止,但是依然坚持将庭开完,并尽快作出判决。“法院秉持高效公正的理念,保障了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刘庭长克服身体不适坚持开庭,真是让我们动容,我们为他点赞。” 某花卉盆景公司代表感激地说道。 

锦旗虽轻,却承载着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词句无华,却体现了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司法”的肯定。荆州区法院将继续主动融入优化营商环境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多措并举优化司法服务,推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文章:林翠云,核稿: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