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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民权 调解止纷争

时间:2019-11-22 阅读:507

近日,川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租赁合同无效导致的返还租金纠纷案件,既维护了村民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当事人利益。

现场调解.jpg

2003630日,某村委会与陈某签订《张家垱水库养殖经营权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张家垱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权租赁给陈某经营。20091019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再延长10年。陈某在承包期间,对该水库加以投入并进行水产养殖。201711月,87名村民以村委会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为由,联名诉至法庭,要求确认村委会与陈某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2018516日,我院依法作出确认村委会与被告陈某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的判决。

20196月,陈某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返还租金并赔偿相应损失。在审理中,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数额争议较大。为了查清事实,川店法庭一方面主动深入租赁场地,实地查看、走访咨询,详细了解陈某的损失情况;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经过两个多月,反复耐心的做工作,终于促成陈某与村委会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起历经两年的矛盾纠纷,在川店法庭的公正判决、耐心调解、不懈努力下,划上了圆满句号,收到了审理一案、点赞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承包水库、鱼塘等农村集体土地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该案中,确认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