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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执行故事】拘留只是手段,兑现才是目的!

时间:2024-03-16 阅读:958

为让每一份生效法律文书落地有声,让每一纸判决兑换成真金白银,从朝阳初生到暮色四合,荆州区人民法院川店法庭用强有力的执行行动回应着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

【立案受理】

龙年正月初八,申请执行人冯某在新春的第一个工作日早早来到川店人民法庭,申请法院对原告冯某等三人与被告段某、朱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进行强制执行。该案系三申请执行人的共同亲属冯某某在工地上做工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赔偿款协商不成,继而将两被执行人告上法庭,双方调解结案。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冯某了解到民事调解书中约定还款时间在春节期间,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上门催要无果,双方发生了激烈的口角冲突。川店人民法庭庭长杜青青了解情况后为避免该案可能会引发后续矛盾,决定于次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受理。

【释法明理】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助理黄小飞立即向被执行人段某、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除发现其名下有2000余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后为推进执行工作,多次传唤二被执行人到庭约谈,耐心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陈明利害,告知拒不履行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两位被执行人均表示不愿意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金额给付。至此,该执行案件工作陷入僵局。

但川店法庭全体成员依旧不想放弃,又轮番上阵,多次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进行协商沟通,不断向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企图寻找突破口以平衡各方利益需求。书记员廖倩云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记录执行笔录多达二十余份。但在整个过程中,被执行人段某、朱某一直态度消极、仅口头表示愿意还款且拒绝按照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执行金额,一直未给付分文。面对巨大的分歧以及两位被执行人的不配合,杜青青和她的团队虽感到疲惫,但从未想过放弃。

【司法拘留】

3月13日,被执行人仍然表示无力偿还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为推进执行、保障司法权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处罚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执行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两名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曰。

【化解僵局】

虽然已经采取了拘留措施,但该案也再次陷入僵局。执行法官深知这笔执行案款对申请人不仅意味着权益的兑现,更是承载着申请人一家对事故中逝去的亲人的精神寄托。3月14日川店法庭立刻对两位被执行人进行提审,面对法官一遍遍的释法析理,被执行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并提出执行和解方案,提出294000元赔偿款分6年还清的执行和解方案。

面对好不容易争取到的微弱转机,川店法庭立马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告知被执行人执行和解方案,但申请执行人情绪反应激烈,认为对方是在拖时间,表示必须按照民事调解书全部金额履行,并且要求立马给付,不愿意分期等待。川店法庭全体人员几轮沟通,申请执行人经过反复思考,于3月15日早上主动表示愿意考虑上述和解方案,但前提是第一期付款金额必须当天兑现。得知这一消息后,川店法庭立马前往荆州市拘留所提审两位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表示立即兑现执行和解方案第一期付款金额需要家属转账付款。但其家属反映激烈均表示宁愿被执行人在看守所继续关押也不愿意拿出一分钱还款。

川店法庭全体成员还是不放弃,向被执行人家属一遍遍的释法析理,讲法律,说情理,用情动人,再三告知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两位被执行人家属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态度发生转变,中午主动与庭长杜青青沟通,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再坚持分期还款,但希望赔偿金额能减少。

面对执行和解方案的再一次变动,杜青青认为两位被执行人临近退休年纪,且名下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之前分6年履行的方案历时太长,现在被执行人愿意一次性还款不仅是本案执行到目前为止的最大突破进展,也是最优执行和解方案。时间不等人!再次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沟通,终于在当天18时33分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收到250000元赔偿款。两名被执行人亦被提前解除拘留。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司法拘留不是目的,而是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一把利剑,是实现胜诉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下一步,川店人民法庭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勇于向老赖“亮剑”,严厉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法行为,捍卫司法权威,守护人民利益。

【法官普法】

一、什么是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

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依法采取限制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

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

2、有义务却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经罚款后拒不协助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3、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被执行人。

二、拘留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由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理:(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三、拘留的启动方式:

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中,如果执行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并应当附相关证据材料。法院经查证属实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拘留结束钱就不用还了吗?

有的被执行人存在“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我就算坐牢也一样没钱拿出来,拘留就拘留,以后就拿我没办法了”的想法,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即使拘留完毕后,被执行人自身应当履行的义务仍然需要履行完毕。如果拘留后仍然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