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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规上限怎么办?

时间:2020-06-05 阅读:2866

   案件简介

2018

王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

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

借期一年

王某每月向赵某支付利息

但支付标准已达到月利率4%

借款到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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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未向赵某偿还本金

赵某诉至荆州区人民法院

要求王某支付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王某每月向原告赵某给付利息的标准已达到了年利率48%,明显超过了民间借贷利率36%的法定上限,超过部分的利息1.2万元无效。因本案中王某仍欠赵某借款本金,故超过部分应予充抵借款本金,冲抵后尚欠本金8.8万元,故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8.8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在人们生活中出现频率较高,在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中占比较大。关于利息的约定是民间借贷的重要内容,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有哪些规定呢?今天就来盘点一下。

双方约定了利息。1、约定利息年利率在不超过24%的,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年利率在24%-36%区间,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后悔又想要回来,则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未支付这部分利息,出借人想要这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3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没有约定利息。1 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2借款人自愿支付,之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予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双方约定不明。1 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2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