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规上限怎么办?
时间:2020-06-05 阅读:3297
案件简介
2018年
王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
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
借期一年
王某每月向赵某支付利息
但支付标准已达到月利率4%
借款到期后
王某未向赵某偿还本金
赵某诉至荆州区人民法院
要求王某支付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王某每月向原告赵某给付利息的标准已达到了年利率48%,明显超过了民间借贷利率36%的法定上限,超过部分的利息1.2万元无效。因本案中王某仍欠赵某借款本金,故超过部分应予充抵借款本金,冲抵后尚欠本金8.8万元,故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8.8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在人们生活中出现频率较高,在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中占比较大。关于利息的约定是民间借贷的重要内容,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有哪些规定呢?今天就来盘点一下。
双方约定了利息。1、约定利息年利率在不超过24%的,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年利率在24%-36%区间,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后悔又想要回来,则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未支付这部分利息,出借人想要这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3、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没有约定利息。1、 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2、借款人自愿支付,之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予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双方约定不明。1、 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2、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