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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法院审结首例跨境赌博案

时间:2022-07-27 阅读:30667


 

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跨境赌博案件,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二年至三年缓刑,并处5万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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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在境外赌场为境内参赌人员“出码”,以获取境外赌场支付赌资流水不低于10‰至18‰比例的“洗码费”,并通过与境外赌场合伙坐庄,与参赌人员对赌等方式营利。同时,被告人刘某某还提供其获取的境外赌场的网站账号和密码,为他人提供筹码在该账号内实时连线投注赌博。被告人尹某某受被告人刘某某指派,在澳门“广东会”、“太阳城”赌场开设账户用于赌博资金结算。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携带港币在机场出境时被当场查获。

近年来,荆州区人民法院坚持从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依法惩治跨境赌博犯罪。严格落实两高一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坚持法治标准、精准打击,强化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相关规定的理解适用,组织专题学习,严格依法办案,加强法治宣传,坚决有效遏制跨境赌博犯罪活动。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跨境赌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法官提醒

近年来,跨境赌博作为一种新兴赌博方式,隐蔽性强,套路多样,境外赌博集团常把服务器设于境外,在正规网站植入黑链接,常常限制赌客提现门槛,从而延长赌博时间和次数,最终耗尽全部资金,常以充值返奖金、高胜率、资金秒到为噱头引诱境内参赌人员加入。跨界赌博破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给个人带来经济损失甚至牢狱之灾。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跨境赌博首次写进刑法,意味着今后国家将从严从重打击跨境赌博。在此提醒广大公民,要提高法律意识,认清跨境赌博的危害性和欺骗性,自觉抵制境外赌博,让其失去生存土壤,不要唯利是图,最终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