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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有规定,切莫“躺在权利的床上睡觉”!

时间:2020-08-06 阅读:827

甲某向乙某供货

乙某差欠甲某货款属实

为什么甲某的债权

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案情简介

2011年甲某向乙某供应农资产品由乙某进行销售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由甲某按乙某需求送货每年年底结算货款2011年4月至2011年7月乙某向甲某出具欠据六张共计7870元且在欠据中注明销售完后付清货款但乙某未向甲某付款2013年11月26日甲某雇请丙某找乙某催要货款丙某与乙某发生冲突经派出所调解处理甲某称其2016年10月14日找乙某催要货款时因乙某与其他厂家发生纠纷而催款无果2018年1月18日甲某以电话及短信方式再次找乙某催要货款仍无着落2018年6月12日甲某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货款7870元庭审时乙某抗辩称甲某没有找其主张过权利已过了诉讼时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甲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经荆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甲某主张其2016年10月14日向乙某催讨货款,但提交的证据是公安部门的出警记录,不能表明与甲某有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2013年11月26日之后,甲某没有证据证明在二年内向乙某主张过权利,现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故应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双方基于交易习惯开展经济活动,不签订书面合同,交易完毕双方对账出具欠据的情形屡见不鲜。在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义务时,个别对方当事人或因遗忘或因主动放弃,长期未提出主张,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躺在权利的床上睡觉”,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重新规定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存在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因此,若债务人长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应及时提出履行请求,并留存相应的证据,必要时采用法律手段,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义务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不履行义务的抗辩,造成自身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