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有规定,切莫“躺在权利的床上睡觉”!
时间:2020-08-06 阅读:827
甲某向乙某供货
乙某差欠甲某货款属实
为什么甲某的债权
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案情简介
2011年,甲某向乙某供应农资产品,由乙某进行销售,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由甲某按乙某需求送货,每年年底结算货款。2011年4月至2011年7月,乙某向甲某出具欠据六张,共计7870元,且在欠据中注明,销售完后付清货款,但乙某未向甲某付款。2013年11月26日,甲某雇请丙某,找乙某催要货款,丙某与乙某发生冲突,经派出所调解处理,甲某称其,2016年10月14日,找乙某催要货款时,因乙某与其他厂家发生纠纷,而催款无果。2018年1月18日,甲某以电话及短信方式,再次找乙某催要货款,仍无着落,2018年6月12日,甲某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货款7870元,庭审时,乙某抗辩称,甲某没有找其主张过权利已过了诉讼时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甲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经荆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甲某主张其2016年10月14日向乙某催讨货款,但提交的证据是公安部门的出警记录,不能表明与甲某有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2013年11月26日之后,甲某没有证据证明在二年内向乙某主张过权利,现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故应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双方基于交易习惯开展经济活动,不签订书面合同,交易完毕双方对账出具欠据的情形屡见不鲜。在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义务时,个别对方当事人或因遗忘或因主动放弃,长期未提出主张,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躺在权利的床上睡觉”,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重新规定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存在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因此,若债务人长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应及时提出履行请求,并留存相应的证据,必要时采用法律手段,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义务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不履行义务的抗辩,造成自身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