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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拒不支付父亲养老院费用,法院依据《民法典》这样判!

时间:2021-07-20 阅读:11186

案情简介

张某(化名)系某村村民,其妻子已逝世,小张(化名)是其儿子。张某一直在南方打工,因身体残疾成为半植物人状态,留宿街头,在当地救助站协助下,张某被送往湖北省救助站,后来湖北省救助站又将其送往荆州救助站。

2018年1月某村委会接到镇信访办通知后,将张某从荆州市救助站接回该村。随后,村委会联系小张,要求小张将父亲接回家照顾而遭到拒绝。因张某生活不能自理,经镇政府与村委会多次协商,于2018年2月将张某送到某老年公寓并与之签订养老机构代养人员入住协议书,由某老年公寓对张某进行代养。

从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村委会垫付伙食费、护理费、床位费等代养费用共计72000元。某村委会向荆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小张给付原告垫付的代养费共计72000元,并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赡养父母是每一位成年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小张作为张某的独生子,理应承担赡养义务,张某实际生活支出的费用应由小张承担,因被告小张未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代为将张某送到某老年公寓代养,所产生的费用均应由被告小张承担,故被告小张应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费用72000元。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小张对其父亲履行赡养义务,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由适格的法律主体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小张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被告小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某村委会7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父母恩情深似海,人生莫忘报亲恩”,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这一义务不仅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宪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村委会帮助小张将其父亲送到养老院,但小张拒不支付费用,不仅有违孝道,也辜负了村委会的一片好心,更是违背了法律法规。因此,赡养老人的费用由小张支付的判决合法合理合情。

乌鸦反哺,羊羔跪乳,对于父母应该常怀感恩之心,做贴心孝顺儿女。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人人都应当遵守并践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