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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情于法化纠纷 传承精神慰英烈
——荆州区法院城南人民法庭圆满调解一起涉及英烈遗产继承纠纷案

时间:2022-04-07 阅读:33684


 “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骨肉亲情之间,柴米油盐之下,难免会产生摩擦,甚至形成矛盾纠纷而诉至法院。家事案件看似微小,但它既关乎家庭和睦,也关乎社会道德,更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每一家事案件成功化解的背后,无不饱含着法官的默默付出与艰辛努力。荆州区人民法城南人民法庭审结的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英烈收养的子女,让我们一起看看法官是如何兼顾融情于法化纠纷与传承精神慰英烈的吧?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陈某出生于1933年,2019年12月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其丈夫赵某为公职人员,曾参加过解放战争等战役,荣获多枚军功章。1972年因公去世,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并授予证书。被继承人陈某和赵某夫妇终身未生育子女,夫妇二人分别收养本案原告赵一(化名)、赵二(化名)和被告宣某三人,其中赵一系赵某战友之女,赵二系赵某弟弟之子,宣某系陈某妹妹之女。陈某于2007年3月取得房屋一套,登记权利人为陈某。陈某去世后,原告赵一因多次与被告宣某协商遗产分配未果而诉至荆州区法院。

审理经过

荆州区法院城南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张星仔细分析研判案情,从立案阶段便开始介入调解,但因双方对继承人赵二是否具有继承人资格及各继承人是否存在不分或者少分的事实产生分歧而终止调解。后经庭审查明:赵二14岁时回到亲生父母身边,赵一在成年参加工作后返回其亲生母亲身边,均与陈某联系甚少,陈某主要由宣某和罗某(系陈某姐姐之子)照顾。庭审后,张星并未一判了之,而是通过实地走访了解整个家庭情况,得知近十年来,宣某因身体欠佳,陈某的生活起居以及逝世后的丧事办理均由罗某承担,且罗某在本案中未提出任何要求。在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张星将亲情融入法律之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特邀罗某从中调解,向原、被告阐明敬老、爱老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并将兄妹之间情同手足、互帮互助的往事予以回忆。

调解结案

原、被告双方最终在亲情的感召之下达成调解协议:被继承人陈某名下的房屋由被告宣某继承,原告赵一、赵二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20日内协助被告办理上述房产不动产权证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宣某承担,若原告赵一、赵二未按期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被告宣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宣某承诺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给付原告赵一、赵二遗产分割款10万元;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赵某的军功章一枚、奖章证书一本、革命烈士证明书一份由原告赵一和赵二持有保管。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协议履行完毕。在履行现场,宣某自愿补偿罗某10万元,以感谢罗某对陈某的照料。至此,一起由遗产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圆满调解。

案例评析

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英烈精神需代代传承与弘扬。赵某身为革命烈士考虑到烈士精神需代代弘扬,烈士后代需关心关爱,在法院的主持下,经原、被告双方同意由烈士亲侄子赵二保存其荣誉证书,充分体现了对英烈精神的传承和弘扬。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均被赵某、陈某夫妇收养,但赵二14岁时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在当时无相关收养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习俗应视为解除收养关系,赵一在成年参加工作后返回其亲生母亲身边,未尽赡养义务,属于少分或不分的情况。罗某虽未被赵某、陈某夫妇收养,但主动赡养陈某,宣某自愿补偿罗某10万元,无疑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

此案的圆满调解,集中体现了法官“依法调解,融情于法,案结事了,传承精神”的智慧与担当,更是多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