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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南法庭利用信息化手段执结一积案

时间:2018-09-28 阅读:897


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纪南法庭利用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在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的大力配合下顺利执结一起长达四年之久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当场收到执行款转账支票的原告李某如释重负并对法官表达了感激之情。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受被告周某某雇请到云南省康县勐英路连接线工程从事桥梁施工,2014年8月原告李某受被告周某某安排在雨天从事焊工作业,后在施工中从高处摔下受伤,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七级。据查,施工工地由云南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郭某某,被告郭某某将混凝土浇灌、扎钢筋等部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被告周某某。原告李某在事发后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某、周某某、云南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经一审、二审,最后判令郭某某、周某某、云南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执行经过:

   5月8日,李某向纪南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与周某某、郭某某取得联系并向周某某、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告周某某一直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承办人运用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宿迁市洋北镇营业所的账户中有存款后,立即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委托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扣划周某某在银行中的存款,同时,积极与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委托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代为向云南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该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积极与承办人联系,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至此,本案判决的赔偿金额123535.60元已全部足额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查控被执行人及财产。在当前的执行工作中,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输入案号或是提交相关电子文书信息,便可即时查控涉案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账户等财产线索。通过不断加大网络查控力度,充分发挥“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优势,能有效遏制被执行人逃避赔偿义务的行为,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领取支票.jpg

(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转账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