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不按约,房屋抵押不告知,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时间:2020-09-08 阅读:965
案情简介
原告甲某(化名)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定购被告开发的某小区房屋一套。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天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微信催告,被告未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来,原告前往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得知,涉案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2020年4月20日,原告诉至荆州区人民法院, 要求解除与被告签署的《房屋定购协议书》,并双倍返还定金。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甲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定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房屋定购协议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者无法按照预约合同内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支付了定金,而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经原告催告后仍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房屋抵押设定情况属于房屋权属变更的重大事项,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将上述抵押情况告知原告,因此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甲某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定购协议书》;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20000元。
法律释明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官提醒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购买商品房成了不少人的刚性需求。因商品房买卖所涉金额较大,合同签订手续相对繁琐,故买卖双方都应审慎签订合同。本案中,被告未将房屋抵押状况告知原告,收取定金后,不按预约合同约定签订本约合同,构成违约。
在此提醒广大公民,购买房屋之前,一定要核实房屋性质、权属等情况,提前防范风险。对房屋性质和权属,买受人可通过查询不动产信息后区分情况予以处理,对于设定抵押的房产,应慎重签约。卖方也应诚信守法,在合同签订前应如实告知房屋抵押、购买资格等相关情况;在合同签订后,要依约履行合同,防止因违约而导致的高昂诉讼成本和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