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保温杯高空坠落砸坏车辆但未及时处理,损失如何界定?

时间:2022-02-21 阅读:21974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日,高某因家庭纠纷争吵将不锈钢保温杯砸在自家玻璃窗上,玻璃破碎后,保温杯及玻璃从三楼落下,砸中叶某停在楼下的轿车,小区保安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高某与叶某声称协商解决。后叶某找高某协商赔偿未果,叶某未修理好车辆仍在驾驶使用车辆,直到2020年11月,叶某才去修理轿车,共花费16577元。

6.jpg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因接处警登记表上小区保安报警内容有“住户将车辆砸坏”,叶某提交的照片也显示车辆有损害,故认定叶某车辆因高某扔保温杯的行为受到损害。叶某提交了修车发票,高某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也未申请鉴定。叶某在车辆受损后未及时修理车辆反而驾驶车辆外出,驾驶受损车辆外出会使车辆损害进一步扩大,且受损车辆也会存在自然消耗的损失,遂在此基础上应相应减轻侵权人高某的责任,本院酌定高某承担叶某30%损失。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叶某4973元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官提醒

近年来,从高空坠落的各种物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威胁着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针对这一现状,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将高空抛物列入违法行为,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进行细化和完善,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本案中,高某导致保温杯和玻璃从三楼落下,损害了叶某的车辆,违反了《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高空坠物已经上升为法律禁止性规定,每个人都应当树立法治理念,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避免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当成为高空坠物的受害者时,应该及时取证,明确权责关系,及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