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确认送达地址,但阻挡不了公平正义的到达!
时间:2020-05-13 阅读:717
甲某(化名)与乙某(化名)系大学同学
2018年9月1日
甲某向乙某借款7万元
将签名的书面《借款合同》邮寄给乙某
约定还款时间、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等
借款最后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
甲某未按期偿还
2019年7月29日
原告乙某将被告甲某告上法庭
要求甲某偿还借款本金
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相关损失
荆州区法院受理后
采用电话、短信、微信联系甲某
甲某均不予理睬
后 来
甲某虽主动回复电话
但拒不确认其送达地址
根据双方约定的甲某送达地址
送达组以法院专递形式
向甲某送达了法律文书
庭审时
原告乙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甲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9月16日
荆州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令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偿还乙某本金7万元及相关违约金
并承担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等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法官提醒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在诉讼过程中,个别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采取拒收法律文书、拒接电话、搬离原住所等方式躲避、规避送达和法院工作人员,试图逃避债务。 在本案中,被告拒不确认其送达地址,而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送达地址进行了约定,法院以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于法有据。庭审时,按照法律规定,可视为甲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由此可见,躲避、规避法院送达,不仅不能免除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还会因未到庭应诉放弃自己正当的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因此,当事人应自觉克服躲避、规避心态,主动签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积极做好应诉工作,避免未及时提交证据而增加自身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