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含知识产权)须知
时间:2024-01-09 阅读:1144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含知识产权)须知
一、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40764.50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40764.50元以上、81529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开庭审理前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在当事人双方签署《小额诉讼程序选择确认书》后,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当事人对诉前评估、鉴定意见没有异议的,且符合本条前二款规定之一,亦可在立案时或开庭审理前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三、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具体说明案件属于哪一种情形因而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仅提出异议未说明具体事实与理由的,将认定异议不成立。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基层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已经明确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申请的,一般不予准许,但对案件审理有重大影响的除外。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五、当事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庭前、庭审、庭后等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
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开庭审理,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八、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包括管辖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判决),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十、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