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贪图野味饱口福,非法狩猎被判刑!

时间:2023-10-12 阅读:15066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某天晚上,被告人李某邀请李某甲、陈某、张某前往荆州区某镇捕猎野生动物。四人在李某家汇合后便一起前往某村采用气枪射杀野兔以及使用探照灯、热成像和猎犬的方式捕捞野兔、黄鼠狼、野鸡等野生动物。第二日凌晨4时,李某因为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是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野兔9只,黄鼠狼1只,野鸡2只,狗獾子1只,其他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捕获的野兔、黄鼠狼、野鸡等均为受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案涉的另外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等4人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根据四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判决四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官说法

非法狩猎,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本案中的野兔、黄鼠狼、野鸡等作为山中常见野生动物,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 “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野生动物资源是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环境的多样性意义重大,需要大家共同努力保护。在此提醒大家,爱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切莫因贪图野味、贪图钱财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否则轻者会受到行政处罚,重者会因此被判处刑罚。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