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问题研究
时间:2020-06-30 阅读:8524
论文提要: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尤其是法治发生了巨变,使固有的社会稳定结构产生急剧的变化,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文化差距以及价值观的差异,让已有的社会权威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信任危机也因此产生,并成为了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整体而言,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不容乐观,集中表现在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不认同、不信任、不执行,这不仅加深了公众与司法的距离,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更制约了我国法治的发展。司法公信力作为一种司法软实力,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全面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必须得到实现,而司法公开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
司法公开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义务,司法公开建立起社会公众与人民法院之间的信息互通平台,通过保障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制约司法腐败,倒逼司法公正,加强了社会公众与司法活动的沟通与交流,促使其对司法产生信赖感,既树立了司法权威还形成了社会公众信任司法、信仰法律的法治思维,切实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圆满化解了社会矛盾,有效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司法公开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近年来,我国在推进司法公开上已经取得巨大的成就,但我们还要看到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平和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全文共9831字。
主要创新观点:
在新时期、新的发展形势之下,社会公众对于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日益依赖法律途径,希望通过最权威的方式获得最公正的裁判。但是,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并没有完全达到社会公众的期待,司法公信力不高,社会公众不相信司法的力量,这不仅不利于法治的发展,也阻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直接原因,就是司法公开的力度不够大、程度不够深。
为了研究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方法,本文分别对司法公开和司法公信力,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和讨论。首先,以基本理论为出发点,对司法公开和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定义,并且对当前我国司法公开和司法公信力的发展状况和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关说明。其次,从两个方面阐述了司法公开和司法公信力之间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相互影响的关系,能看出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伴随着司法公开的完善应运而生的。最后,通过讨论我国尚不完备的司法公开制度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出本文的重点——从司法公开的角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方法。
司法公开通过增强司法公正来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又能够反向刺激司法公开的完善和发展。研究司法公开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不仅对当前取得的成绩进行肯定,也是对自身问题的正视,并通过分析合理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以下正文:
一、司法公开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司法公开的概念
司法是司法权、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制度的核心概念,我们要讨论司法公开,首先就要明确司法的含义。司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历史性的社会现象。在西方,依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司法独立开来,区别于立法及行政,主要指审判活动,即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一些西方国家都在宪法中明确地将司法权划归于法院。而我国,《宪法》中没有直接出现“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等字样,学术界对于司法该如何定义也产生了分歧。一般认为,狭义的司法特指人民法院的职权及其审判活动。广义的司法指的是与立法和行政相对的,通过适用法律规范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具有国家性质的专门活动,除了法院外,通常还将其他带有司法功能和职权的机构及其活动也扩展到司法范畴中,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权和活动,并进一步将与司法活动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如仲裁、调解和公证等都纳入司法的范围之中,这将司法的内涵和外延无限扩大,不利于作详细的研究和讨论,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来阐述司法的概念。
相对应的,司法公开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公开指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公开,基本内容包括庭审过程公开和裁判结果公开。广义的司法公开包括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等。本文从狭义的角度来讨论司法公开,但司法公开除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之外,还将审判权运行过程中与审判活动有关的各个流程和环节也包括在内,向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大众进行公开,是立案情况、审判流程、庭审活动、执行信息、裁判文书等全方位的公开。
(二)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及问题
司法公开作为现代法治国家重要的司法制度,是保障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司法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制度是我国加快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司法公开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十几年来,我国在推进司法公开制度的建设上不断摸索、逐渐完善。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指出:“进一步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采取司法公开的新措施,确定案件运转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公开范围和方式”,“司法公开”一词在我国官方文件中被正式提出。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首次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要求,并且对司法公开做了更详细的的规定,要求“公开开庭、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宣判”,其他与审判活动有关的信息也要做相应的公开,还简化了案件的旁听程序,可以看出司法公开的内容并不限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开。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一直沿用的“审判公开”被“司法公开”的表述取而代之,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遵循司法公开原则,扩展司法公开渠道,建立司法公开平台,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自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颁布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十余个关于司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2016年中国庭审公开网问世,2018年全国法院统一的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至此,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四大司法公开平台构建起来,将司法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全过程的办理节点智能化、透明化、公开化,形成了开放、便捷、高效的司法公开大格局。
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我国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取得了关键性突破、实质性进展和系统性集成。[[1]]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对司法公开的认识不够深刻。有的法官仍然存在“权力本位”的陈腐思想,没有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观念,认为其工作公开与否跟其他人没有关系;有的法官认为已有的工作复杂繁重,司法公开会加重现有的工作量,存在敷衍了事的现象;有的法官则存在畏难情绪,因能力不足或者职权意识淡薄,不敢公开、不愿公开。
二是司法公开的范围不规范不全面。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司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官方网站发布的司法信息来看,目前规定的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内容包括司法人员信息、审判信息以及法院的政务信息。但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公开的范围明显与规定的内容有较大差距,一些公开信息过于表面,不够深入,这直接限制了社会公众司法知情权、监督权的行使;有的法院存在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的现象,而且裁判文书的释理性不强,存在不愿释理、不敢释理、释理不当等问题,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内容过于简单;部分法院对于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的越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越不愿意公开,怕出错怕担责,导致这类案件的庭审旁听和庭审直播流于形式。
三是司法公开的反馈和救济机制不健全。目前的司法公开机制是以法院为主导的单方信息公布,但有些法院的反馈平台还没有建立起来,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向法院进行反馈,公众虽然有了司法知情权,但司法监督权、表达权却无法得到保障。再好的制度没有保障都会沦为纸上谈兵,没有救济,权利也无从谈起。现在法院司法公开的救济制度同样未建立,在目前司法公开的相关规定中,几乎没有违反司法公开的法律措施。例如,因为没有及时公开司法信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怎样赔偿,怎样追究责任。[[2]]
二、司法公信力的具体内容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使公众信任的力量”,是《现代汉语词典》对公信力的官方解释。公信力一般被认为是社会公众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对公共机关行使公共权力具有的内在的民主、效率,以及外在所表现出的包含公平、正义等内容的信服和信任力。笔者从其本原对公信力进行解构,其中“公”指的是社会公众、社会的绝大多数;“信”是诚信、信任与信用,主要指行为主体的行为能够使社会公众发自内心的信服;“力”就是力量和能力。公信力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内涵,在司法领域中的公信力就是司法公信力。这里的“公”主要指包括司法活动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也指公权力的行使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和行使司法权的工作人员;“信”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过程和产生的结果发自内心的信任和信赖,以及司法机关以公正的司法行为对于社会公众保持的信用;“力”主要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彰显出来的能够使社会公众信服的能力。
本文主要从狭义的角度对司法和司法公开展开讨论,所以这里的司法公信力主要围绕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和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笔者认为,司法公信力是指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服从,并且赢得尊重和信任的能力。可以将司法公信力分解成两个维度:从司法自身层面看,它是司法权运行过程中,以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等在接受社会公众的考察和检验时,获得公众信任的说服力与感召力;从社会公众层面看,它是公众对人民法院、司法程序以及司法裁决产生的信任和心理认同感的程度。总的来说,司法公信力体现的是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在互动交流过程中形成的动态的相互评价,其核心是以司法公正为前提条件的、司法对社会公众的信用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实情况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对公正、权威、高效司法活动的充分展现,也是我国新时期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的建设,推进公正司法的实现,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以圆满处理,特别是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得到依法妥善解决,一些错案得到依法纠正,既赢得了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还树立了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因此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各种新型社会问题和纠纷井喷式的涌现,社会公众的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对于司法活动效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人民法院成为矛盾纠纷的关注点。但与社会公众的期望和诉求相比,人民法院在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出自身的问题,各项工作还无法完全适应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从而导致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不信任,司法公信力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和保障社会秩序的主要途径,缺乏公信力的司法无法承担起最终解决纠纷的功能,修复社会秩序的功能也被弱化,[[3]]这不仅加深了社会公众与司法的距离,还会从根本上动摇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对于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致命性的影响。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要依靠司法公正来保障,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司法公开得以落实,但实践中司法公开尚不完善,并且有自身的问题,这不但不能使司法本身建立起对社会公众的信用,还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主要体现在:
一是对人民法院本身不信任。近年来,许多陈年错案通过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曝光,在深挖细查中不难发现这些错案很大一部分都是因为司法不公正、不公开造成的,其中不乏存在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暗箱操作”等深层次的原因;有些法院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采取回避态度,不进行依法公开,甚至不回应公众正当的权利需求;加上“执行难”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案件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认为诉诸法律毫无用处。这些情况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形象,也让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产生了极度的不信任,导致“暴力抗法”事件层出不穷。公众转而寻求其他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信关系不信法官”、“信访不信法”、“缠诉缠访”等状况日趋严重。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裁判不信任。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各大司法信息公开平台以来,司法公开的程度在形式上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裁判文书的内容特别是释法说理不够充分的问题,成为了司法公开中的短板。由于我国法官的工作能力不一,制作裁判文书的水平有差别,有些裁判文书对于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以及适用法律的具体内容语焉不详,对于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过于简单,就算判决的实体结果是正确的,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不到结论的形成过程和理由,很可能产生对裁判的误解,继而造成了公众对司法活动整体的不信任。
三、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
(一)司法公信力: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突显,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增强,诉讼维权日益寻常化,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与日俱增,社会公众的认可度却未同步上升,司法公信力受到挑战。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活动的本质决定了司法公正是其最终的价值追求。司法公信力是以司法公正为基础的、社会公众对于司法活动各个流程和结果的主观感受,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逐步积累,久久为功。司法公开则为社会公众亲身感受司法活动的全过程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将笼罩在司法活动之上的面纱掀开,司法权运行的全过程显露于阳光之下,能够有效保障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司法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消除司法的神秘感和隔阂,疏解社会不信任的压力,赢得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同以及信服,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上提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者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可见,司法公开的本身不是目的,让人民群众了解、认同、尊重司法工作,使之在每一起案件中都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从而树立起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才是司法公开追求的终极目标。
司法公开在培育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增强法治意识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有着极其重要的反向促进作用,是司法公信力产生的重要基础。司法公开通过审判过程、裁判说理等环节来讲述法律知识必然包括了对法律规则、法律后果以及法律本身的传播,使社会公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的教育和熏陶,有利于社会公众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形成合理的预期,规范自身行为,自觉遵守法律,形成信任司法、信仰法律、尊崇法治的意识,促进了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的形成。司法公信力是在司法活动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双向互动中形成的,必然内在地要求司法具有公开的特征,由此可见,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
(二)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力的助推器
公平正义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高价值和终极目标,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信力主要来源于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和结果显示出的公平正义被社会公众尊重、信任与服从。司法公正作为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前提条件,可以说司法活动的公正与否既是影响司法公信力强弱的关键因素,也是衡量司法公信力水平高低的价值尺度。
司法信息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往往掌握在公布它的司法机关手中,司法不公开就会导致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之间产生信息不对称,社会公众处于不利地位,无法了解案件办理的真实情况,就会对司法机关产生怀疑,不再信任法律,最终导致司法公信力的土崩瓦解。通过司法公开,审判过程以案件当事人和社会看得见的形式,将诉辩主张、证据出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论等司法要素公之于众,[[4]]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在全面、有效地掌握司法要素的基础上,充分参与到司法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加强了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和交流,保障了自身的诉讼权益,能够亲身感受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不仅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消除了司法与社会公众之间的隔阂,还促进公众从内心信任司法、信仰法治,这无疑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佳途径。
美国著名学者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国王。”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的个人行为,会直接让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形成主观的价值判断。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包含着法官自身的价值观,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是进行公正司法活动的重要的基础。司法公开既是展示自身精湛业务的平台,也是晒出自身不足的“曝光台”,[[5]]让司法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一言一行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判之下,能够倒逼提高自身素质,规范司法行为,遏制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杜绝司法腐败。司法公开的程度越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监督的意识越强,司法公开也由外在需求内化为自身主动性,就越能自觉做到公正、严格司法,这种监督方式往往比制度上的约束力更加直接和有效。素质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司法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公正的司法活动,不仅能让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安心和放心,并且使他们从内心深处产生对司法的尊重和信仰,切实推动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四、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途径
(一)树立“权利型”主导的司法公开理念
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什么,人民法院的服务和保障就要有针对性的跟进和回应。积极回应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正当的司法需求,解决好与他们切身利益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给予社会公众坚定的支持、尊重和保障,社会公众才会发自内心对司法给予积极的评价和坚决的拥护,司法公信力才能不断得到提升。法律是法官的语言,法官是什么样法律就是什么样,法官的司法行为是司法公信力的载体,如果法官没有树立司法公开、为民司法的理念,司法恣意、权力专横的现象将打破制度的控制。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求人民法院摒弃“权力本位”的陈腐思想,积极转变“慵懒散”的工作作风,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各项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而言,要加快推进法官职业队伍建设,加强职业道德素质培育和提升专业能力水平。始终坚持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强化对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教育,将司法为民、司法公开的理念植根于内心。加强职业能力教育培训,提升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以及文书写作能力。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始终心怀民本,自觉进行司法公开,这是一种由内而外的自信也是让社会公众信任的力量。
(二)明确尺度,扩展司法公开的范围
1、坚持适度公开。司法公开,不是单纯的为了公开而公开,是依法依规的公开,对不公开或者部分公开的特定事项应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加以规定,明确不公开的理由和依据,其他内容则应该全面公开。对于裁判文书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内容,应采取保护原则,进行屏蔽;对于庭审直播涉及当事人肖像的,可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在公众知情权和隐私信息之间找到平衡点,让社会公众在未公开的司法活动中也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扩大庭审直播的范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广大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特别是庭审直播,足不出户就能了解到案件的审判情况。但是目前我国庭审直播尚未形成常态化,直播的范围也比较窄,往往对社会影响较大、重大疑难复杂的热点案件采取了回避态度,这不仅让社会公众司法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得不到实现,而且会使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产生“暗箱操作”的疑虑,加剧对司法的不信任。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不断加大庭审公开的工作力度,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一些典型案件、新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综合运用网络直播、视频录播、图文直播等方式,扩大庭审公开的覆盖面,在立案环节,通过法院宣传栏、公告牌或法院网站公开各类已立案案件的审理时间,也可由公众选择其关心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6]]
3、公开异议法官的不同意见。在我国,对案件采取合议制审判的情形下,合议庭成员和审判委员会成员不同的意见,往往被视为审判秘密,归于不公开的内容。隐藏裁决推理过程中的不同声音,不代表就能永久性掩盖司法逻辑中的漏洞或薄弱环节。[[7]]对裁判决策过程中的异议进行公开,向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全面展示判决的形成过程,展现法官的思维逻辑和推理判断,以及对不同意见进行取舍的理由,既实现了法官独立表达审判意见的权利和自由,提高审判效率,也有利于消除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公正性的质疑,使判决得到认同、服从和执行,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增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性
司法公开,是司法裁判过程、裁判依据的制度化公开,不能停留在司法裁判结论的公开。[[8]]目前,很多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大多是一键生成的格式文书,文书的内容僵化、生涩,特别是对裁判理由一笔带过,引用法律条文应付了事的现象凸显,导致当事人看不懂文书内容,无法明确权利义务分配情况,进而产生对裁判结果的质疑,抗拒执行裁判结果,大大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提高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性非常有必要。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诉辩双方的意见,明确阐述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内容,全面列举适用的法律条文,详细说明证据采信的理由、事实认定的过程以及权利义务的分配情况,积极回应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观点。另外,将裁判文书说理情况作为法官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并且规定裁判文书不说理的法律后果,将裁判文书不说理、说理不充分、错说理作为追究办案法官主体责任的依据,使之成为反向激励法官进行裁判说理的手段。通过正反两方面的规定,使裁判文书具有充分的说理性和权威性,满足公众期待,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四)建立司法公开的反馈机制
在尚未形成全面公开的司法活动背景下,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与人民法院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突出,众可能仅仅只是通过网络查询到案件的裁判结果,而无法表达自己的疑惑、意见和建议。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就要在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双向的互动、反馈机制。人民法院应主动出击,积极履职,在官方网站开通民意沟通热线、邮箱,设立意见征求专栏,将有效信息进行限时反馈;通过每年的公众开放日,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学生群体参观法院、旁听庭审;在国家宪法日,对辖区的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在现场答疑解惑,并收集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不仅提高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且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
结语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司法公信力是倒逼司法公开、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两者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相互促进。
当前,我国司法公开不够全面,司法公信力不高,严重削弱了司法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面对信任危机,最好的回应就是公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与司法公开密不可分。在新时期,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人民法院必须正视自身问题,厘清阻碍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深入推进司法公开,通过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扩展公开的范围、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以及建立同社会公众互动的反馈机制等途径,使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于司法活动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同,疏解社会不信任的压力,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坚实的基础和坚强的保障。
注释:
(1)周陈华,夏裕峰:《司法公开:从“大写意”到“工笔画”》,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12月2日第002版,第1页。
(2)郑跃帅:《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研究》,载http://kreader.cnki.net/Kreader/CatalogViewPage.aspx,于2019年6月10日访问。
(3)孟军,甄贞:《司法改革中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载《湖北社会科学》第2015年第9期,第154页。
(4)李亮,章扬:《紧跟大数据时代步伐不断提升司法公开质效》,载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11月7日第005版,第1页。
(5)洪丹:《司法公开是司法公信力的展示》,载《南方日报》2015年3月11日第F02版。
(6)于莹,石浩男:载《光明日报》2015年2月5日第016版。
(7)李冬青:《司法公信力目标下司法透明度建设方向探索》,载《广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12期第139页。
(8)于志刚:《实现司法全面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载《学习时报》2016年9月29日第008版。
作者:许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