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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省下交强险费用,却承担万元赔偿费

时间:2017-09-14 阅读:662


最近,雷先生颇为烦恼,因其一念之差,导致损失一大笔钱。

20151113日,原告贺先生在弥市镇某摩托车修理店修理完二轮摩托车后驾驶该摩托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遇被告雷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处时,两车侧面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贺先生身体受伤。经专业机构鉴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贺先生9级伤残。贺先生住院期间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在与雷先生协调不成的情况下,遂向荆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七项、第52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贺先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雷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据了解,雷先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并未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雷先生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内对原告贺先生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部分按责任比例划分。综上,被告雷先生应赔偿原告贺先生共计13万余元。

认为摩托车不需要购买保险、能省就省的雷先生现在却要承担万元赔偿款,这不得不说是一笔很不划算的买卖。如果当初雷先生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赔偿贺先生的损失,雷先生也不至于如此苦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