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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因“狗”起矛盾 法官调解促和谐

时间:2018-12-28 阅读:580

      2017年9月24日凌晨1点多,被告郭某豢养的一只家犬窜进原告张某的鸭圈,将被告饲养的蛋鸭、小鸡咬死咬伤几十只,原告多次与被告就赔偿协商,但被告郭某认为原告计算损失过大且自身并无太大过错,双方协商未果后张某将郭某诉至荆州区法院弥市人民法庭。

      弥市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解案情,积极做原被告思想工作。考虑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为了邻里和谐,也为了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弥市法庭庭长彭刚与弥市司法所所长一道,多次到被告家中进行耐心劝解、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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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当今社会,饲养犬只的人越来越多,作为饲养人一定要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避免因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害,进而需要担责,这可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