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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压片糖果,且看法官如何判?

时间:2023-03-20 阅读:8383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肖某先后在淘宝网店“某药房旗舰店”购买北京同仁堂伏湿片20份,两次购买合计实付金额2969元。案涉产品名称实为“葛根红豆薏仁压片糖果”,产品类型是“压片糖果”。肖某认为该网店存在食品药品售假问题,于是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网店返还肖某购买北京同仁堂去湿片金额2969元,同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药品售假,虚假宣传应按照销售金额的十倍赔偿给消费者,该网店需要赔偿其29690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针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买北京同仁堂去湿片金额2969元的诉求,经查明案涉产品名称实为“葛根红豆薏仁压片糖果”,产品类型是“压片糖果”。但被告在网店“某药房旗舰店”的页面宣传中,将案涉产品与中国明星医药企业北京同仁堂相关联,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原告肖某的合法权益,所以原被告双方对案涉产品的买卖合同依法应予解除,原告应返还案涉产品,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969元。

针对原告主张案涉产品是假药的情况,因被告在宣传上按照药品在售卖,但案涉产品实物的外包装上写明是压片糖果,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写明是压片糖果,所以对原告肖某诉称案涉产品为假药的诉讼主张不予采信。

针对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承担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情况,现无证据表明案涉产品“葛根红豆薏仁压片糖果”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当庭也陈述其未受到人身损害。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但被告网上页面宣传中,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认为“葛根红豆薏仁压片糖果”是明星企业北京同仁堂生产的具有相应治疗效果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依法确认,被告应赔偿原告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金额即8907元(2969元×3)。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方便了千家万户,但同时也存在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无标准或者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风险。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网上购物虽便捷,但也要防范此类风险,应提高判断和选择的能力、树立维权意识,既要考察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商品的可靠性,也要做好交易证据的采集与保存,要尽量在正规购物平台购买产品,收到产品后及时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及厂家等基本信息,防止收到假货,当收到假货甚至造成损失的,要及时主张权利,通过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网上平台经营者也应依法诚信经营,否则不但自砸招牌,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