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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午夜撞倒电动车,女子摔伤谁担责?

时间:2023-07-25 阅读:20743

案情简介 


某日凌晨3时左右,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一只狗从马路对面突然横窜跑过来撞到电动车,致吴某倒地受伤,向某见状后上前将吴某扶起,期间该狗一直摇着尾巴在两人周围转圈。事发后,吴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2天。出院诊断为:左尺骨鹰嘴骨折。治疗期间,原告吴某支出医疗费1.4万余元。后经两次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吴某的残疾程度为十级;2、吴某的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出院后,为此原告多次与向某、金某(向某丈夫)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荆州区法院,要求向某、金某(向某丈夫)赔偿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21万余元。

 

法院判决

 

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经过荆州区法院一审和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定案涉宠物狗的管理人是被告向某与金某,两人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注意观察路面状况安全驾驶,对本案事故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向某与金某的责任,确定向某与金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认定,原告吴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128412.74元,被告向某、金某应赔偿吴某经济损失89888.92元(128412.74元×70%)。

法官提醒

近年来,宠物狗因未牵绳导致的纠纷事故频繁出现。大家需知,遛狗牵绳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202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本案中,向某、金某遛狗未牵绳,导致宠物狗撞倒电动车致吴某受伤的后果,所以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饲养宠物可以舒缓压力,作为精神寄托

但饲养宠物也存在法律风险

宠物伤人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解答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答 :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动物走丢、被遗弃后,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可以要求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可以。动物走丢、被遗弃后,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原饲养人和管理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动物脱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控,在逃逸、流浪期间伤人,并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原主人不管是主动放弃(遗弃),还是被动放弃(逃逸)对动物的占有,都属于对动物管领控制不力的情形,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以及原主人对这种危险性的认识和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就未尽动物管束义务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责任。
    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谁该承担责任?

 答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现实生活中,许多饲养动物发生的侵权事故因第三人的不当行为引起,如第三人私自将动物的笼门打开,或未经主人同意将拴于封闭空间的动物带出,在饲养动物的地域周围燃放鞭炮致动物受惊挣脱等。此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无法定免责事由。即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因他人行为致动物伤人,是否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

答 :可以。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另外,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