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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获利3100万元,3人被判刑!

时间:2021-09-06 阅读:11654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某政府在未进行招标的情况下让德顺公司(化名)先行开工建设某重资产项目,杨某(德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积极筹备入场施工并与作为某重资产项目甲方的万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化名)(隶属某市财政局的全资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对接。

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万顺公司委托大中公司(化名)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陆续对外公开发布装备制造及八个重资产项目工程的招标公告。期间,李某(德顺公司资料员)按照杨某指示,先后邀约8人以八家公司的名义分别参与上述八个工程的围标,并向上述围标人员提供工程投标的标书。杨某甲(德顺公司财务总监)按照杨某的指示,负责上述围标公司投标保证金的流转及向上述围标人员支付好处费和垫付保证金的利息。上述八个工程均由德顺公司中标,中标总价为414,083,900元。经鉴证,德顺公司在上述重资产项目八个工程中共计获利31,113,088.7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8人从德顺公司处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共计156,000元,查封了德顺公司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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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单位德顺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邀请围标公司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综合三被告人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德顺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杨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杨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没收被告单位钟德顺公司违法所得31,113,088.74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56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杨某等三人为牟取利益,邀请围标公司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

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竞争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串通投标,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和公正竞争秩序。提醒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在投标招标时应该遵守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切勿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