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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值钱”的铝合金窗
换来八个月铁窗

时间:2026-06-18 阅读:120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头戴黑色面罩,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荆州区某银行支行,将该银行后院一楼和二楼的14扇铝合金窗户盗走。随后,张某又沿路行驶至荆州区某单位小区内,将该小区三个单元楼二楼过道处的6扇铝合金窗户盗走。

事后,张某将盗窃所得的20扇铝合金窗户边框销赃给流动收购废品人员,获利260元。经认定,被盗20扇铝合金窗户价值为人民币226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情形。最终荆州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追缴张某违法所得260元,责令其退赔2004元,合计2264元返还被害人。

法官提醒

“勿以恶小而为之。”本案中,张某偷盗的虽只是铝合金窗户,看似是“不起眼”的小物件,但其行为本质是窃取他人合法财产。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不分贵贱,一旦窃取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构成盗窃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即便是窗户、井盖、废铁等看似无人看管的物品,只要属于公私财物,伸手必被捉。更何况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法律对此更是严惩不贷。在此提醒大家,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践踏法律底线,任何形式的偷窃行为,无论涉案物品价值大小,都将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