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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市法庭启用人民调解机制成功执结一案

时间:2020-07-03 阅读:6899

6月22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弥市人民法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合力调处一起合伙纠纷执行案件,经过不懈努力促成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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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军合伙开发大棚养殖,种植蔬菜并经营,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并欠下外债。2018年2月14日,原、被告经村委会、镇政府协调,并在村民的监督下,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合伙关系。经清算,被告应支付原告32万余元,并承诺自2018年至2020年每年12月30日前分期支付总价款的30%,由原告对农户支付劳务工资及土地流转费。之后, 被告仅支付土地流转费4万元, 尚欠原告28万余元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


2019年6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同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某军支付281717元。判决生效后,黄某未自觉履行清偿义务。同年10月21日,黄某军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弥市法庭迅速对被执行人黄某的财产展开调查,锁定双方开办的合伙养殖社,并委托本院司法技术科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申请人黄某军对执行到位要求强烈,多次到法庭大吵大闹,并纠集员工以讨要劳务工资为由,不断向法庭施压。在第一次评估中,因评估相关事项不明确,评估人员建议择期再评,但申请执行人黄某军不听解释和劝告,并采取躺在警车上的过激行为,阻挠工作人员离场。在当地群众的支持下,有效地化解了被困局面。受疫情影响,原定的第二次评估被搁置,但申请执行人的催促电话却从未间断。

为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弥市法庭庭长彭刚主动向镇政府领导汇报,借助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外力,反复同两名当事人及家属做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和解)》。黄某自愿将合伙建设的54个生产大棚、办公生活钢架棚及其他设施,作价281717元予以抵付,并约定了其他事项,黄某军表示同意。至此,一起矛盾尖锐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划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