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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花6.3元网购买到“三无产品”,获法院支持赔偿400元!

时间:2023-11-24 阅读:8894

如今网购已成为许多人购买商品的主要方式,然而网购虽然便捷,但是网购商品的质量却难以得到保障,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投诉居高不下。一些商家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销售三无产品。作为消费者,网购到三无产品你会怎么办?是选择退货赔款,还是避免麻烦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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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纪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屈某某于2023年5月3日通过某电商平台从被告某电子商务商行经营的店铺中购买了1支汽车轮胎修补胶,商品价格为6.32元。2023年5月8日原告屈某某收到货后发现该胶水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厂产家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屈某某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告某电子商务商行询问情况,被告却表示该产品都是最新的生产日期,正反都有标签,可以使用。后原告屈某某将此订单退货退款后于2023年5月16日又重新购买了一支汽车轮胎修补胶,结果还是一样的三无产品。原告屈某某录制了开箱视频,再次与被告进行沟通,被告却一直打马虎眼、发表情包进行敷衍应付,对产品安全情况极不重视。双方协商无果,故原告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电子电务商行赔偿500元并退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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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电子商务商行出售的汽车轮胎修补胶未明确生产厂厂名、生产日期,也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隐瞒了商品的重要信息,诱使原告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知情权】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元并退还货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电子商务商行向原告屈某某支付赔偿款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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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要严把审查关,拒绝经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同时提醒所有生产厂家,生产商品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标准,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作为销售者,应当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制假售假、不知假售假、不出售三无产品,诚信经营,以免因小失大。要让消费者买的放心、用的安心。

消费者网购遇到“三无产品”维权攻略:首先,确保在购买前仔细阅读商品的描述和评价,尽量选择信誉度高和口碑好的商家。其次,保留好购买凭证和相关证据,如订单截图、聊天记录等,以便在维权时提供证据。第三,就产品质量或服务及时与商家沟通,并要求退货、换货或退款。如果卖家拒绝解决问题,可以通过平台投诉渠道寻求帮助。此外,还可以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支持,拨打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维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如果以上方式都行不通,最后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