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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舌尖上的安全】铤而走险给阴米“美白”,小作坊主获刑!

时间:2025-11-20 阅读:343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个体户朱某为提升阴米(一种糯米加工食品)的卖相,明知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是严禁用于食品的工业原料,仍通过网络购买并添加至阴米中,以此增加产品的白度和膨胀度。同年7月,荆州区市场监管局在其作坊内查获2.5公斤“吊白块”及2公斤问题阴米。经检测,阴米中“吊白块”含量达0.2ug/g(检出限0.08ug/g)。
    调查发现,2023年7月至9月,朱某将添加“吊白块”的阴米掺杂正常产品,销售给三名个体经营户,非法获利1550元。案发后,朱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司法鉴定显示,其虽患双相情感障碍,但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朱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认定, “吊白块”作为工业漂白剂,在食品加工中使用会分解产生甲醛等有毒物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最终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50元。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底线不可触碰。“吊白块”等工业原料严禁用于食品加工,其残留的甲醛可能损伤肝脏、神经系统,甚至致癌。生产者切勿为追求卖相滥用添加剂,否则将面临刑事追责。“小本生意”也需守法,此案中朱某经营虽规模小、获利少,但民以食为天,此种行为必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食品行业从业者应牢记,无论规模大小,一旦突破安全红线,均需承担法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违法行为必然受到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