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思考

时间:2020-11-18 阅读:15390


论文提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中具有准武装性质的特殊群体,是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坚强力量,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加强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是法院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实践中法院法警队伍存在一些问题,削弱了其应有的作用,约束了队伍的发展。为了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维护法律的尊严,本文在研究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对如何加强法院法警队伍建设提出了相应建议,以期助推法院法警队伍的建设发展。全文共6233字。

 

主要创新观点:实践中法院法警队伍存在一些问题,削弱了其应有的作用,约束了队伍的发展。本文在研究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对如何加强法院法警队伍建设提出了相应建议,以期助推法院法警队伍的建设发展。

 

以下正文: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与人民警察的其他警种相同,都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同时司法警察的职责决定了司法警察还有不同于其他警种或人民法院其他群体的特有属性和法律地位。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

司法警察具有鲜明的司法行政性、武装性以及强制性的特点。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因此,司法警察是四大警种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执行特定的司法任务”,从而在立法上对司法警察的性质与地位进行了界定,同时也表明,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设在法院内部的警察,同时隶属于警察系列和人民法院,所以具有警察和司法部门的双重属性,即行政性、武装性和司法性。[1]司法警察的武装性主要体现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配备武器和警械,着统一制式警察服装;实行警务化的管理,开展具有警察特点的业务训练;具有集中统一的指挥系统和机动快速反应的战斗体制,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下的编队管理模式。司法警察还需要一定的强制手段来履行职责,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其履职相当的各项强制手段,如执行拘传、执行司法拘留等。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

1、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之一。《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本条例。这些规定强调了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组成部分。司法警察的职责特殊性决定了其队伍管理不同于其他警种或人民法院其他群体。2012年,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对司法警察的任务、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等方面做专门性规定,建立了司法警察的警衔晋升、考评制度,确立了独立的组织机构、职权以及警衔序列。

   2、司法警察是维护法院安全和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工具。《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设司法警察若干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司法警察在司法活动中,负责提押、看管被告人、维护庭审秩序、对参与庭审人员进行安检、保护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执行活动有序进行;同时,依法执行死刑、参与其他生效判决文书的强制执行活动,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执法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国家专门设立警察机构和警务人员来为审判活动提供保障,司法警察在具体的警务保障与执法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司法警察是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是指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紧密合作,共同组成法院整体。

二、现阶段法院法警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警力不足,法警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在人民警察中,司法警察的力量最薄弱,人数最少。现阶段,我国法院法警队伍在用人机制方面存在人员编制落实不到位,配备不达比例,未达到总人数的10%,且年龄结构不合理,素质有待提升。第二,兼职法警人数过多,实际在岗执行警务人员不足,无法满足司法警察的实际工作需要。

法院司法警察目前主要由两类人员组成:一是军转干部,二是公务员考试公开招录,正规警察院校毕业生所占的比例较小,荆州区法院仅1人,“科班”出身的法警较少。这两类人员均存在一定问题,军转干部虽有较高的军事素质,但年龄偏大,文化水平略低,与“科技强警”理念相背离;新招录的公务员虽然年龄较小、知识文化水平高,缺乏训练,体能、技能较差,战斗力不高。而且目前司法警察年龄断层现象也较为严重。近年来严重刑事犯罪和暴力犯罪案件增多,实际工作中由于身体体质和体能等多方面原因,50岁以上的老同志已经难以适应高强度的军事训练,也不适合值庭押解工作,导致队伍整体战斗力不强。但由于法院人事“进出口”制度的不合理,警队形成了优秀人才进不来,素质差的出不去的现状,导致实际在岗执行警务的司法警察极其缺乏。

有的法院由于缺乏足够的人手,不同程度地存司法警察身兼数职的情形,法警被抽调到其它庭、室办案,享有警察身份,享受警察待遇,却不完全从事警察工作;有的大队聘用警多,正式警少,人员流动性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法警队伍的工作效率低下,职责分工不明确,遇有紧急和重大保障任务,人员严重缺乏,无法满足司法警察的实际工作需要,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严重阻碍了法院法警队伍的发展与建设。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要求全国各级法院采取措施清理兼职司法警察,但这一要求却缺乏硬性规定,更缺乏持久的监督机制。再加上各级法院对司法警察的重视程度不够,依然存在司法警察广泛分布于法院的各个部门的现象,人员分散化较为突出,法警队难以统一指挥和调动,难以形成整体战斗力。

素质是指在人们先天生理的基础上, 经过后天的教育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由知识内化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心理品质及其素养、修养和能力的总称。[2]作为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审判辅助人员,有的法警认为自己所做的是打杂工,有苦劳没有功劳,因而想方设法调离法警队伍,到业务庭谋职,产生了法警队伍思想不稳定的状况。某些法警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法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工作态度比较消极。行成这种局面,一方面,是因为体制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还是内在职业道德素质需要提升。没有一支职业道德水平高的司法警察队伍, 依法治国就无法实施。[3]

(二)教育培训制度不健全

缺乏正规的警务训练系统是造成正规化警务训练难以进行的主要原因。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对司法警察的工作要求日益升高,司法警察必须加强训练,不断增强体能和专业技能,坚持走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道路,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目前,全国多数法院基本都有“法官培训中心”,而建立“司法警察训练基地”的法院却屈指可数。通常法院领导更加重视审判工作,忽视了法警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再加上培训经费紧缺,司法警察缺乏学习培训的机会,不能及时充实、更新专业知识和参加技能培训,使得一些司法警察的知识陈旧,组织管理能力、指挥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说服教育能力都明显弱化,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服务保障审判工作的需要。

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警队伍,随着审判工作量的日益增加,法警工作任务也随之增长,培训时间往往得不到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虽然对训练工作做了具体要求,但各地训练缺少全面计划,组织缺乏周密性,随意性大,人员分散,“用警”与“训警”之间的矛盾难以化解,一些轮训和集训活动流于形式,无法达到预期的训练效果,教育培训难以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无法达到审判工作对法警队伍的要求。

(三)经费缺少稳定性,装备技术保障落实不力

《人民警察法》第39规定,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从某中程度上讲,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就是警力,尤其当前所面临的反恐防恐形势越来越严峻,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越来越艰巨、复杂和繁重的情况下,现代化的装备和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创新警务工作方式方法,依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整体工作,探索研发警务工作信息平台,实现警力配备、现场指挥、过程监督的全流程信息化运行;应当研究开发管用实用、互联互通的警务工作职能化管理系统,有效提高枪支弹药、内部保卫、人身安全防护、车辆装备、服装标志等重点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用性强、科技含量高、技术性能好”的标准,将相关经费纳入法院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规定的警用装备技术和数量配备齐全,切实推动警用装备设施更新换代,保障司法警察能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但是受现有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的制约,加上政法经费改革的影响,政法机关经费本就匮乏,法院有限的办案经费主要用在审判上,尽管财政预算时对司法警察专项经费尽可能的予以照顾,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司法警察专项经费很难保障专款专用。有些法院警用装备老旧单一,无法为司法警察配齐配强警用装备,面对不法冲击,缺少必要的装备支持,难以形成超强的战斗力,工作处于被动状态,极大地影响了警务职能的发挥,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三、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编制归位,理顺人员进出渠道,树立良好职业意识

法院法警工作的专业性较强。一方面,法警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学专业知识;另一方面,法警同时还需要掌握优秀的职业技能。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法警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是要着力解决司法警察的编制问题,相关部门分工协作,根据岗位需求,定岗定编,对司法警察进行公开招录和体能测试,在统一参加公务员考试后择优录取,从而保证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加强领导,推进法警全部归队管理。首先,要选配好强有力的法警领导班子,法警大队长应由主管副院长担任;其次是畅通法警横向交流渠道,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由于体能等原因,已不适合工作在一线,若已取得审判资格,可按程序转任到审判岗位;若未取得法官资格,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其他适合的岗位。三是适时扩充编制。近年来,法院庭审安全形势日益严峻,按全院干警人数10%的编制比例招录司法警察,已经明显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法院警务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应该按照实际工作需求,适时扩充司法警察编制,以确保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的素质是教化的结果, 是可以培养、造就和提高的。[4]加强制度建设, 其目的和核心就是要建立起道德建设的效益机制, 真正做到道德践行好的人得到人们和组织的认可, 实现其自身价值, 使这些人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形成强大的道德驱动力量。[5]建设法警队伍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法院法警应当从思想上重视自己的工作,树立优质的服务意识,及时、有效地制止不法行为;注重执法形象,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保持高度的组织纪律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发挥整体战斗力。建议按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要求,坚持分类考核的原则,根据法警工作的特点和实绩,将正式法警纳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公务员考核和晋升职级挂钩,与司法警察的警衔晋升挂钩,以此来激发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形成“赶、帮、超”的良好工作氛围。

司法警察要在周密的监督机制下独立行使职权,坚持做到权责统一,对违法失职事件,要严厉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上级警队要严格做好对下级警队的监督检查工作,明察暗访,随机督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好司法警察的“生活圈”,防止滥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等,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到司法警察的考评。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建立责任倒查制度、追究制度,对于违法违纪、滥用职权的行为,坚决予以严肃处理。健全完善重大警务安全督察倒查机制,以责任追究倒逼制度落实。

 () 健全保障制度建立正规化、常态化的培训制度

围绕建设法治中国要求,改革司法警察制度,必须从教育培训入手,走“训练强警”之路,加强司法警察的体能、技能训练,提高司法警察的实战能力。加大培训力度,定期举办培训班,培训不仅针对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还应该加强技能方面的培训。司法警察的培训,不能流于形式,不能只在内部进行,要选派优秀教练员,或者到公安院校进行定向培训,也可竞聘专门机构进行警务培训。司法警察警务训练应该作为一项常规的考核内容,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机构则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训练情况和专项经费用途等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定期举行全省甚至全国范围内的司法警察业务专项技能比拼,以此来提高各级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身体素质和业务技能的重视程度。通过常态化和科学化的培训,提高司法警察自身的敏锐性,提高自身工作的技能及效能,推动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同时建立严格的训练督察检查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由上级警队对下级警队的训练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 推进装备建设完善司法警察装备配置机制

    司法警务工作中,快速有效反应,装备建设是重要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规范的装备配备体系,司法警察的装备采购权应交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区域经济状况和警务工作实际需求,拟定采购清单,统一向省司法警察总队申报,由总队实行统一采购,努力缩小警用装备的区域差距,从而改变以往由装备处负责采购形成的采购不及时、经费被挪用、采购的物品与实际需要不符等现象,确保资源合理利用,避免浪费。一是常态管理制度化。积极落实警用装备的管理制度,积极建立每月必查制度。尤其是在保障重大审判、执行和维稳等任务前,必须对所选用的装备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装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二是分类管理明细化。本着有利于安全、便于管理使用的原则,将装备管理细化分类,单警装备归个人管理,制定更个人使用和保管规定;其他警用装备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存放,装备进出库要进行严格登记,细化使用审批流程,制定专人养护制度。三是使用管理责任化。积极组建装备管理领导小组,实行装备责任制,明确各警员对所管理、使用装备的职责分工。

持续推进装备建设。各级法院要着眼“科技强警”,要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认真查找警用装备和安全设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对于性能落后并超出使用年限的警用装备及时更换,对于不符合庭审安全要求的设施和戒具立即进行整改;警用装备建设既要切合实际需要,又要紧跟时代步伐,有计划地逐年添置和更新必要的警务训练装备及配套设施,坚决按照规定配齐配强,防患于未然;配备的装备不但要实用性强,还要保证科技含量,提升法警队的警务保障能力和综合战斗力,为安全防范、机关保卫、突发事件处置,特别是刑事审判等安全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面对法院错综复杂的安全形势,各级人民法院除了规范配备警用装备外,还要建立装备督察检查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运用监督机制,督促装备配备还不到位的法院,提高重视,积极争取各方资金支持,改善单警装备配备不到位的现状,及时配齐单警装备和相关设施,逐步实现装备现代化,以确保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黄振行:《浅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及对策》,载于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7/id/1037543.shtml202075日。

[2]  邵晓顺, 郑全全.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结构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05, (2) :23.

[3]  李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浅探[J].广西社会科学, 2001, (6) :96.

[4]  王洗尘.浅谈警察素质研究[J].公安研究, 2000, (3) :35.

[5]  徐红梅.新形势下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科技创新导报, 2008, (22) :165.

作者:陈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