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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小额诉讼”快车道,跑出知产审判加速度

时间:2024-05-15 阅读:2463

原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监利县鲍记五金机电销售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收到该起诉材料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条件,遂立即向原告询问是否同意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在原告表示同意后,又立即征询被告意见,同时向被告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

被告考虑到原告起诉金额不大及侵权的实际情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最大程度降低诉累对自己的影响,亦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即时按协议内容履行了相关义务,至此案结事了。当事人双方均对法院的办案效率表示赞许,达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