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案件分配和繁简分流规则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4-04 阅读:491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案件分配和繁简分流规则
(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案件分配和繁简分流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各部门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案件分配和繁简分流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分配规则(试行)〉的通知》(鄂高法办[2018]6号),结合内设机构改革和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立案庭负责对全院案件进行分配,在案件繁简甄别的基础上进行随机分案,分案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确保速裁案件快速审理,简单案件及时审理,复杂案件规范审理。
第三条 不予受理、申诉复查、司法协助、诉前保全、司法救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案件,定向分配给立案庭;
刑事公诉、自诉案件定向分配给刑事审判庭;
行政诉讼、行政非诉审查定向分配给综合审判庭;
破产案件及其关联诉讼,定向分配给民事审判庭的破产团队;
速裁快审案件定向分配给速裁团队。
执行案件(不含法庭)定向分配给执行局。
院领导由立案庭依据办案系数随机分案。
立案庭对上述案件在对应审判部门随机分案。
第四条 民商事案件主要在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各人民法庭中进行分配。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参与全院民商事案件的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见附表)。
第五条 立案庭根据案件繁简分流要求,按照繁案精审、简案简办、速裁快审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识别,科学制定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分别分配给相关审判部门。
第六条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单一、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下列案由民商事案件,确定为简单案件。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侵权纠纷案件;
(二)物业、电信、供用水电气、旅游、医疗、餐饮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三)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
(四)民间借贷、买卖、租赁、借用、居间、承揽、劳务等合同纠纷案件;
(五)金融借款、信用卡等金融合同纠纷案件;
(六)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案件;
(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除前款所列案由、程序案件外的民商事案件,一般确定为复杂案件。
除案由要素外,案件当事人数量、异地当事人、案件来源、诉讼标的、诉前保全、先予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等,也是综合甄别分流的重要要素。
第七条 下列简单民事案件,应当纳入速裁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及时解决纠纷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争议的离婚案件;
(三)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离婚、赡养、抚养、扶养案件;
(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债务案件;
(五)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被告不需公告送达的银行借贷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六)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房地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七)当事人无争议的其他各类民事、商事诉讼案件;
(八)速裁部门认为可以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
第八条 立案庭按照先确定速裁案件和简单案件,再确定复杂案件的原则进行繁简分流。案件分流一般应当在登记立案当日完成,最长不超过三日。
建立繁简分流会商机制,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庭与业务部门应及时会商沟通;会商不成的,报请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领导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分配案件: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或者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相同、案由相同或双方当事人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
(三)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案件;
(四)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第十条 案件分流后,除法律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外,一般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简单案件符合条件的优先采用速裁方式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复杂案件由审判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转换成普通程序审理。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简单案件,可以采取要素式审判方法,制作要素式裁判文书;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二十天内审结,一般不得延长审限。
第十一条 速裁部门设在立案庭,通过诉前调案件的审查梳理,甄别优先选择可以速裁的案件,发现存在不宜速裁情形的,应及时退回立案庭。立案庭审查立案,重新分配给审判业务部门。
第十二条 员额法官办案数量参照上一年度收案情况的确定:
1、刑事审判庭负责本院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的审理。各刑事审判员额法官的办案数量由刑事审判庭内部自行确定。
2、综合审判庭负责本院受理的全部行政案件的审理,同时负责部分民事案件的审理,员额法官办案数量参照民事审判员额法官的平均办案数量确定。
3、立案庭速裁团队主要负责民事速裁案件的甄别、审理,人均办案数量不低于300件(不含诉前调案件)。
4、民事审判庭、城南人民法庭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量不低于170件。
5、纪南法庭、弥市法庭、川店法庭原则上负责本辖区内案件的审理、执行,参与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案件总量低于上一年度办案数量的情况下,由院领导调剂分案。
6、院长按本院上年度办理案件总数的3‰分配案件,其他院领导、审判部门负责人、员额法官按不低于5:8:10的比例分配案件,立案庭、审管办部门负责人的办案数不低于民事审判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的70%。
院领导应当主动带头多办案,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条 案件随机分配给员额法官后,不得随意变更。发现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需指定分案的,或因紧急情况、工作调动、身体健康、法官回避、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由承办法官提出申请,审判部门负责人在庭内进行调剂;需在庭外调剂的,应由各审判部门自行协商或报分管院领导进行调剂。调剂情况由提请调剂的审判部门书面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法官因外出培训学习、专项工作、病事假等事由,离开办案岗位两个月以上的,可由审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审判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的,通知立案庭暂停分案,立案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审判部门和员额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案件。立案庭分案后,有纸质案件材料的,由审判部门内勤在24小时内与立案庭办理案件材料交接;逾期不完成交接的,由院督查室对该审判部门责任人员按规定问责。
第十六条 执行局案件的繁简分流由执行局参照上级法院相关规定自行制定方案。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 起试行。
附表1
民事案件分案方案
部门 | 案由 | 标的额 |
综合审判庭 | 常规民事纠纷 | 复杂案件 |
民事审判庭 | 民商事纠纷 | |
城南法庭 | 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类纠纷等案件 | 各人民法庭辖区内案件原则上由各法庭审理 |
各乡镇人民法庭 | 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 | |
院领导 | 按照分案系数分案 | |
立案庭 | ||
审管办 |
备注:
1、综合审判庭审理常规民事案件包括: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涉军、涉外等案件。
2、民事审判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包括: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与公司、证券、金融、保险、票据、知识产权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等案件。破产审判团队审理破产案件及与之相关的纠纷。
同时,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案件根据基础法律关系在各审判业务庭进行分配。
附表2
基层人民法庭 | 原告或被告住所地 |
城南法庭 | 东城街道办、西城街道办、郢城镇、城南高新区、荆州高新区、李埠镇 |
纪南法庭 | 纪南镇、八岭山镇 |
弥市法庭 | 弥市镇 |
川店法庭 | 菱角湖农场、川店镇、马山镇 |
备注:
1、一般案件的管辖,按被告住所地管辖为主、原告住所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分案;其他案件的管辖,按合同、侵权、物权等纠纷管辖原则分案。
2、院机关诉前调案件,由立案庭速裁团队负责,各乡镇人民法庭办理各自辖区内的诉前调案件。分案规则中的案件不含诉前调案件,另行计算工作量。
3、纪南法庭、弥市法庭、川店法庭原则上负责对其审理案件的执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执行向本院党组和执行局报告后,可以调剂分配。
案件调剂审批表 | |
案 由 | |
案 号 | |
承办法官 | |
调剂理由 | |
部门领导 审批意见 | |
立案庭领导 审批意见 | |
分管立案院领导审批意见 | |
调剂情况 | |
备 注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