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缺席判决” 荆州区法院民二庭法官赴监狱开庭
时间:2019-04-02 阅读:1531
3月28日上午,荆州区法院民二庭顾琼香法官与两名人民陪审员赴湖北省荆州监狱开庭审理黄某诉朱某、陈某、皮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这是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
因朱某向荆州区法院申请查封执行陈某、皮某(陈某之妻)的房屋,案外人黄某认为该房屋为自己所有,其书面申请被荆州区法院裁定驳回,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某、皮某经公告送达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顾法官到荆州监狱提审了陈某,并决定再次在监狱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因原告黄某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已超过15天的法定期限,黄某自行撤诉。
顾法官反复强调,要慎用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从中可以看出,适用该条款进行缺席判决的前提之一是被告已经收到传票。民事案件中,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多采用中国邮政法院专递进行邮寄送达,邮件回单多显示“他人签收”“本人签收”,但“他人”是否确实转交邮件,主审法官对此一定要仔细核实。
此前,顾法官就在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送达中发现纰漏。最初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邮寄给被告,邮件回单查询显示“他人签收”。开庭时被告却未到庭,顾法官不放心,给邮递人员打电话确认“他人”具体是什么人,邮递人员称是被告所在居委会签收。顾法官再次向居委会求证是否已将邮件送达给被告本人,居委会回复被告已经不在本地居住长达6年之久。顾法官只得另寻其他途径进行送达。
顾琼香法官由繁杂处着手,从细微处论证,如此严谨审慎的工作作风,不仅让当事人信服,也让其受到更多人的敬服!
法律延伸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