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被冻结,他有“冤”吗?
时间:2020-05-06 阅读:555
在亲朋好友之间交往中,
遇到经济问题,
亦应做到“亲兄弟明算账”。
可有的人,
在签字画押时,
往往意气用事不计后果,
在承担法律责任时,
却又感到意外、后悔和冤屈。
从下面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
让我们一起看看他是否有“冤”?
案情简介
张山(化名)与李四(化名)系好友关系。2018年1月,张山需购买盘螺钢材,在李四的引见下,张山与钢材经营老板王武(化名)相识。张山于当天、李四于次日分别从王武商铺共购买盘螺钢材40.9余吨,货款共计15.6万余元,并立下《钢材欠款明细清单》字据,同时明确了付款时间、逾期滞纳金计付办法等约定。
张山、李四未按约给付货款,同年7月两人向王武立下25.5万元的欠条一张,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但再次失约。2019年9月,王武将此债权转让给周某,并履行了通知义务。之后,原告周某将被告张山、李四诉至荆州区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货款28.3万余元,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处理结果
2020年1月19日,荆州区法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了二被告的银行账户,张山账户上没有钱,李四的账户有10万余元。
“我不欠原告的钱,我只是介绍张山和王武做生意,为了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才在《钢材欠款明细清单》和《欠条》上签字。你们冻结的钱,是我准备发给农民工工资的钱,希望法院能够解冻。”李四向主审法官杨玲说,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农民工工资。
受疫情影响,该案未能如期开庭。为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主审法官杨玲主动与原、被告反复沟通协调,终于促成双方于4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原告与二被告确认货款及其他损失共计23万元;由二被告支付10万元后,对李四银行账户予以解冻;下欠13万元,二被告订于2021年2月10日前付清,李四同意用自己的一辆小型轿车作为担保,张山认可自己是欠款的最终责任人。在调解协议上确认李四向原告周某支付款项后有权凭调解书向张山追偿,从而解除了李四的后顾之忧。
法官提醒
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守信,按约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债务人逾期不还的,债权人应及时催要,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即可,但债务转让还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在欠条上签字需谨慎,应注明是“欠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等身份,否则可能要承担还款责任或者担保责任。不过,代人还款之后可以向真正的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被告应当积极应诉,可以在法院主持下友好协商、通过调解的方式积极化解纠纷。
本案中,因李四在欠款人处签名,却未在欠条上注明“见证人”身份,故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有事实依据。本案原告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法院冻结被告账户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