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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投放成鱼及鱼苗 切实守护荆楚绿水青山

时间:2019-05-30 阅读:3030

5月28日,荆州区法院联合荆州人民检察院、荆州市水产局执行了全区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上午十时许,422.1公斤鲌类成鱼、41万尾幼鱼被投放到荆州市长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018年1031日荆州区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此案系荆州区第一起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国家明令禁止的双船拖网方式在荆州市长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非法捕捞,后在荆州市长湖铁路桥东面水域被荆州市水产局执法工作人员查获,现场扣押作案工具及所捕获的凤尾鱼295.5公斤。经专家评估,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捕捞作业导致生态损失,造成生态损失的修复费用共计27253.6元。同年11月,荆州区法院依法判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承担非法捕捞作业导致生态损失修复费人民币27253.6元,用于在其拖网捕鱼水域投放鲌类成鱼422.1公斤,幼鱼41万尾(其中鲌类3-5㎝共20.5万尾,鲢鱼幼苗3-5㎝共10.5万尾,草鱼幼苗3-5㎝共10万尾),及支付专家评估费3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木质机船2艘、拖网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主动缴纳因非法捕捞作业导致生态损失的修复费27253.6元,该笔费用用于购买鱼苗及成鱼。此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工作由荆州区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部门在收到该案后,委托荆州市长湖水产良种场购买上述成鱼和鱼苗并委托该良种场投放至指定地点。5月28日上午,鲌类成鱼422.1公斤和41万尾幼鱼在长湖生态修复资源补偿流放点投放,这些成鱼及鱼苗回归将对改善长湖水域生态环境、恢复渔业资源起到积极作用。荆州区法院对该案的依法公开审理与执行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切实保护长江生态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荆州生态环境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与警示教育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荆州区法院注重发挥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战略思想贯穿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教育与宣传并重、惩戒与修复结合、司法与执法衔接,为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和坚强有力的司法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