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挂名”经营是否需要担责?
时间:2017-11-29 阅读:1147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7日,甲方某休闲会所与乙方一家居装饰经营部签订了《墙纸、窗帘购销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供应墙纸、窗帘,并进行施工,货款共计三万余元。随后,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供货并进行安装,但直到完工验收,甲方仅支付部分货款。由于暂时无法付清剩余货款,2016年8月4日,甲方负责人陈某甲向乙方出具欠条,并承诺在2017年1月1日偿还,逾期给付利息。但后经乙方多次催收,甲方仍无法还清货款,乙方无奈之下,只得将甲方经营者陈某乙及出具欠条的陈某甲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货款。
在法庭上,陈某乙出具了一份三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作为证据,证明其并非休闲会所的实际经营者,只是会所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办理工商执照时是借用了自己的身份证,其只是名义上的负责人,未参与实际管理,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同时,陈某甲也认为该会所实际上是易某、周某、吕某及自己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不应由自己一人承担债务,应当按投资比例合理分配。
法院判决: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某乙在收货清单上有签名,可佐证其实际参与了合同履行,故陈某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陈某甲出具欠条,对家居装饰经营部的债务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原告家居装饰经营部并不认可该休闲会所系股份制企业,只向陈某甲、陈某乙主张权利。综上,法院判决陈某甲和陈某乙应共同支付原告家居装饰经营部尚欠货款21000元及利息。对于陈某甲所说休闲中心实际上是股份制企业,属于内部纠纷,可在处理完外部法律纠纷后,另行协商处理。
案件评析:
本案中,陈某乙未进行投资、也未参与管理,本与休闲会所两不相干,但却因为陈某乙出于帮忙的心理,将身份证借与他人办理了工商执照,而牵扯出许多是非。表面上看来,陈某乙名下多了一家企业,是件好事,但实际上,顶着经营者的头衔,在债务来临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提醒,身份证属于重要物品,不可随意外借,“挂名”经营有风险,身份证外借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