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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腾退抵押房产,执行助企攻坚克难

时间:2020-08-26 阅读:13283

8月25日,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组织8名干警和15名搬运人员,在荆州市公证处和所在社区的大力支持下,顺利腾退两名被执行人的一栋抵押房屋,努力实现企业胜诉权益,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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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9日,荆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向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荆州分行)借款200万元,湖北大正投资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大正担保公司)、李某某、熊某(李某某之子)为该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2年7月2日,大正担保公司要求某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熊某向其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同日,李某某、熊某、熊某某( 已去世,系熊某之父)三人将其共有的位于荆州城南开发区的一栋房屋抵押给原告作为反担保。2012年8月2日,熊某又将其所有的位于荆州江津西路的一套房屋抵押给大正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上述两套房屋均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2012年7月6日和2012年8月3日,湖北银行荆州分行依约向某商贸公司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某商贸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截止2013年12月26日,大正担保公司为某商贸公司向湖北银行荆州分行代偿借款本息共计213.74万余元,但某商贸公司和李某某等三人均以各种理由拒付。

2015年1月15日,荆州区法院受理原告大正担保公司诉被告某商贸公司、李某某、熊某某、熊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庭审中四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同年7月15日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某商贸公司给付原告大正担保公司代偿借款本金、利息213.74万余元;判令被告某商贸公司给付原告大正担保公司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利息共计42万余元及逾期各项损失;判令被告李某某、熊某对被告某商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原告大正担保公司对被告李某某、熊某、熊某某提供的抵押房产在255.79万余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被告均未自觉履行分文。

2016年7月,大正担保公司向荆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高西饶、万卫军经走访社区、邻居,被执行人原工作单位多方查询,但被执行人李某某、熊某始终杳无音讯、不知其下落,执行文书均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因拍卖熊某的房子流拍,李某某、熊某共有的房屋拟拆迁等原因,2019年8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4月29日,根据大正担保公司的再次申请,荆州区法院恢复对此案的执行,并依法下达执行裁定书。经查明,被执行人除两套抵押房产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鉴定两套房屋评估价值为189万元。为及时维护企业债权,最大限度挽回企业损失,荆州区法院决定拍卖变卖李某某、熊某抵押房产予以清偿债务,并制定了详细的房屋腾退及后续拍卖变卖方案。

上午9时,在荆州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万卫军的统一指挥下,执行干警、公证员、社区干部和物品搬运人员准时到位,按照既定方案,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熊某共有的一栋二层楼私房开展腾退行动。执行人员仔细勘察房屋,对屋内物品逐一清点、登记和搬运并固定证据,执行过程分工有序、规范合法。执行人员面对天气炎热、环境较差,丝毫不懈怠,经过8个多小时的紧张工作,房屋腾退圆满完成,为维护大正担保公司的债权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形成了强大的法律威慑,起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