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受监督,不实举报须担责!
时间:2020-01-15 阅读:895
“对不起,对不起,在此我向杨法官真诚的道歉,对于此次事件给杨法官造成的负面影响,我深感愧疚。”1月14日上午,李某在荆州区第四派出纪检监察组和区法院政治部相关人员的见证下,向案件承办法官诚恳道歉。
李某(案外人)因对杨法官所承办的一起涉及自身利益的合同纠纷案件诉讼程序存在疑虑,于2019年9月23日向荆州区纪委写了一份举报信,认为杨法官故意不接受他的申请,不让他参加参与诉讼。
第四派出纪检监察组收到信访件之后,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调查。首先主动与荆州区法院政治部督察室沟通,详细了解案件审理情况,承办法官积极主动配合,将此案的审理经过进行了详细阐述,针对李某投诉的要点进行了说明,并提交了书面材料。经过核查,确认李某行为属于不实投诉举报,鉴于李某认错态度好,对李某进行了口头教育,李某认识到自身错误行为的危害性,主动要求向被投诉法官表示道歉。
面对李某的真诚道歉,杨法官表示接受,并再次向李某陈述了案件程序的合法性,同时表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欢迎群众监督,但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实事求是地进行监督。对于区纪委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政治部督查室积极为其正名,表示衷心感谢,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会更加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主动接受区纪委监委的工作监督。
荆州区法院政治部督察室负责人表示,区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将更加注重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同时表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受监督理所应当,法官如确有违法违纪行为,法院将坚决予以严肃查处。但法官办案在受社会监督的同时,也依法受到相应的履职保护。当事人如果对法官的行为和裁判存在疑虑,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但不能捏造事实进行恶意举报和诬告,否则将受到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侮辱、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例如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可追究“侮辱罪”或“诽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追究“寻衅滋事罪”。